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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能力奖励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代办站经营之道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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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能力奖励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08-27 10:24:11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推进出版业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更好地肩负起“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0-2025年)》《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能力奖励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奖励扶持项目”)坚持国家站位、北京特色,旨在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优势地位,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以出版媒介为依托,大力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动实践,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生动展示中国道路广阔前景和巨大生命力,突出展现首都改革开放成就和社会治理实践成果以及丰厚的人文历史底蕴,进一步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国际传播影响力。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安排,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奖励扶持项目紧紧抓住内容、渠道、翻译等出版“走出去”关键环节,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遵循“公开公正、专项对外、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扶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企业从事的出版“走出去”业务与项目,包括面向国外的版权输出、实物出口、翻译、交流推介、渠道建设等,具体为:

  (一)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版权输出(含合作出版)、实物出口等对外出版业务。对上述业务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连续两年平均的该项营业收入的30%给予奖励,总金额不超过75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输出主题鲜明、文化内涵深厚的优秀产品。对符合年度重点对外出版方向、已达成初步输出意向的出版项目,综合考量主题性、成熟度、翻译语种等要素,择优对人工翻译费用予以资助,标准为300-600元/千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上一年度已经在国外出版,经审核认定产生较大国际影响的优秀出版项目,给予奖励,每种不超过30万元。同一出版物同一语种不得重复申报。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动漫、数字音乐、在线教育、数字期刊、出版物数据库等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对面向国外市场的优秀数字出版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成本30%的开发经费支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和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多语种翻译能力建设,对与翻译相关的技术研发、平台基地培育、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择优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成本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出版“走出去”重点交流推介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场租费、宣传广告费总金额50%的比例,择优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加强对外投资,建设出版业国际传播渠道。对境外投资优秀企业,按不超过其境外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金额不超过75万元。

  奖励扶持经费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已获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项目的组织申报、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全程监督、验收和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审核、批复项目经费,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能力奖励扶持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项目评审结果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结转和结余,按照市级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当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与获得奖励扶持的单位签署协议;违反协议内容的单位,三年内不予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提升出版业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新广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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