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卢埃林提出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和他先前到德国讲学所打下的基础,1931年,卢埃林再次受康特罗维茨的邀请到德国讲学。这次他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去阐释法律的社会问题,他的目标就是按照马克斯•韦伯和埃利希的传统来解释法律。他演讲的题目是《法律,法律的生命与社会》。卢埃林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观察科学,法律一定要注重人们的行为思想,注重司法官员行为和立法官员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次讲学除了系统地阐释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以外,更重要的是,卢埃林直接同许多德国著名的学者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如纳斯贝姆(Nussbaum)、康特罗维茨(Kantorowicz)、科斯切科(Koschaker)、杰罗斯(Jahrreis)、米特斯(Mitteis)。他还与莱比锡大学的年轻的刑法学教授弗兰兹•埃科斯纳(Franz Exner)、社会学家汉斯•弗莱亚( Hans Freyer)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他全面地阅读了埃利希和韦伯的著作,对德国的民法产生了兴趣,并决定对德国的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研究,同他的朋友汉斯•莱奇曼德一起研究分析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后来,他还邀请德国内著名学者康特诺维茨到美国哥伦比亚进行讲学。总之,卢埃林的这两次德国讲学,在德国许多著名的大学发表演讲,不仅扩大了自己在德国的知名度,而且使自己对法律的社会现实性的理解更加透彻、真实,完全了解了欧洲大陆对法律的社会认知,发现了庞德对法律社会学的认识完全不同于欧洲大陆社会学法学家的认识,坚定了自己对现实主义法学理论认识的信念。所以,他在回国后组织了许多法学家对现实主义法学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促使现实主义法学迅速成为美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哲学思想。正是通过卢埃林与德国法社会学者之间的互动,使德国的自由法运动的思想成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重要的理论来源,使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得到了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