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对《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作了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均与教材编写的核准有关。此决定自11月10日发布起施行。原总则中的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前半部分删除,意味着中小学教材编写无须管理部门审批。与此对应的原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被整体删除,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原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被删除。但教材的初审、试验与发行使用仍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核准或报备。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