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投资信托(REITs):瓶颈与出路》李智等著上海大学出版社定价:30.00元(订购) 本书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保障性住房投资信托(REITs)的成功经验入手,联系实际,为完善我国 RElTs的法律体系提出建议。2015年4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央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行REITs,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编辑推荐 首先,廉租房制度尊重和保障了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我国对人权的概念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但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其本人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现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可见,我国将住房权纳入了基本人权的范畴。推进廉租房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尤其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公法义务。
其次,廉租房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市场是调配资源的基本手段,但由于市场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的特点,经常会产生负外部效应、贫富差距拉大等市场失灵现象。投资者出于营利目的不会主动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之中,这时候就需要国家的介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资金补贴和实物补贴,鼓励投资者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中去。廉租房的建设可以改善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这使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廉租房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推出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上述法规位阶不高,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没有明确地划清应该享受住房社会保障的主体及保障范围,也没有把现有的住房保障措施落实到实处。根据《廉租房保障方法》,政府是建设土地的出让方,也是廉租房的产权拥有者。然而近期有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回笼建设资金,把廉租房的产权进行“共同产权”的改变,在笔者看来,这既违反了廉租房的社会保障性质,使得本该在中低收入群体间流动的廉租房固定化,又违背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 加快廉租房制度建设,维护中低收入家庭基本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十分巨大。然而,建设廉租房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问题。众所周知,廉租房的开发周期虽与一般房地产无异,但受租金水平、福利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收回投资需要较长时间,相对降低了资金周转速率,这使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除了政策资金以外难以吸引包括商业银行、投行等在内的投资人,从而导致廉租房建设无法实现大规模、高速度,更谈不上持续开发。因此,要解决上述廉租房投资发展的桎梏,设立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另辟蹊径,为廉租房建设找到一个稳定、持续、回报率可接受的融资渠道。 REITs无疑有潜力成为一条有效路径。
本文摘自《廉租房投资信托(REITs):瓶颈与出路》
来源:《新华书目报》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