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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今起施行
2010-04-02 09:43:34  来源: 出版商务周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新华社)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10.04.01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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