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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发布
2013-09-02 14:34:3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09-0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对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8月30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行为,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推进使用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果,更好地发挥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表率作用,建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证。《办法》的颁布,不仅对振兴民族软件产业、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意义重大,也是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需要,更重要的这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还就《办法》中的16条规定进行了分析。他说,《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软件正版化工作好的做法、经验和政策措施,从正版软件范围、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软件采购和经费保障、软件资产管理、管理监督责任、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全面规定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第一,《办法》主要对政府机关使用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通用软件作出了规定。第二,《办法》明确了软件正版化工作职责,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第三,《办法》对软件采购和经费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规范政府采购软件产品行为,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从源头上预防使用盗版软件。第四,《办法》严格了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第五,《办法》规定了管理监督责任,规定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办法》还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六,《办法》规定了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对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机关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09-02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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