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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仁干:对版权产业进行宏观调控
曹亚宁 孙卫卫
2003-03-17 11:24:50  来源: 
 
 ●对外国作品在我国得到保护提供条件
 ●减少版权产业对教育的依赖
 ●建立以中心城市为总部的版权产业集团

 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委员作了书面发言,呼吁正确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版权产业进行宏观调控。
 沈仁干指出,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的文化科学事业,加强中外文化科学交流,我国不仅制定了国内版权法律,建立了执法机构,而且加入了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唱片公约》。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近年来,一些惟利是图者,其中包括一些中外合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大肆进行盗版活动,将国外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娱乐软件和影片大量复制发行,甚至出口到东南亚地区与拉美国家,严重侵犯外国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对这种严重损害我们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在严厉打击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同时,我们应当加强对干部与广大公众的教育与宣传,使他们了解保护版权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版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关系,既要为我国作品在外国受到保护创造良好环境,也要为外国作品在我国得到保护提供条件,树立我国版权产业界的良好形象,从而推动和发展我国的对外文化科学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沈仁干强调,我国的版权产业,特别是国有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演出、软件开发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往过多地强调其行业的意识形态或高新技术特点,习惯于把自己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捆绑在一起。当自己的经营活动有意无意侵犯了作者的权益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权益的时候,他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自居,要求受害者牺牲自己利益来服从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利益”;而当别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往往不去找侵权者交涉,也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而是去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为他们解决问题。把自己置身于上级主管部门保护之下的依赖性,使这些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缺乏开拓精神而难以参与激烈竞争,谋求自身的发展。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帮助版权产业逐步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制定有利于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扶持他们大胆地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沈仁干说,我国的版权产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且不改变其文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应当正确处理版权产业经营机构、版权从业人员与版权产品三个方面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过去一些“大而全”、“小而全”、“条块分割”、“以我为核心”的小农经济式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应当改变。新闻出版部门“四级办电视,五级办广播”、“一个部门一报一刊一社”的做法,似应予以抛弃。让版权产业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争取建立一批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中心城市为总部的全国性版权产业集团,如广播影视集团、出版集团、文艺演出集团、各种软件开发集团等,使他们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占领全国80%以上的市场,并创造条件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向世界各国人民提供中华民族的优秀精神产品。总之,我们要想各种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全面控制数量,提高版权产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用优秀的作品、科学的信息满足广大公众精神方面的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3月14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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