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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部署修订《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
记者 章则
2003-04-16 15:24:10  来源: 
 
 新闻出版总署于1992年制定并下发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至今,国家图书奖评奖活动现已举办过五届,根据的五届的评选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对《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图书奖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设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国家图书奖和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其中国家图书奖数额为30个,其他两种奖项获奖数额视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三者合计不超过130个。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即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图书)、古籍整理、少儿、教育、辞书工具书、民族文版。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参评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由新闻出版总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担任。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门类分别组成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国家图书奖的授奖办法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作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并发给奖金,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者颁发证书,向获荣誉奖和提名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颁发获奖证书;在全国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名单。
 国家图书奖评选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设在各地的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评通过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2.在京的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经本社主管单位初评通过后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3.由出版机构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每种书一份,附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机构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同时报送样书。
 4.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加以审核,提交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
 5.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参评图书分门别类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6.在初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最后评定。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4月15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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