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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出现新变化
记者 马国仓
2003-07-16 17:14:20  来源: 
 
 ●《图书出版许可证》取代《出版社登记证》
 ●内容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发展能力
 ●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项目更加详实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进行2003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对全国图书出版单位进行2001年至2002年年检登记工作。作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加强图书出版监管、深化出版改革、全面推进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次年检登记工作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变化。
 首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2003年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时,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这是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措施。《图书出版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身份证明。《图书出版许可证》一经实行,将取代《出版社登记证》。为此,新闻出版总署专门发出关于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的通知指出,2003年年检工作由总署统一组织实施,对通过年检的出版社,由图书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颁发《图书出版许可证》。《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所列项目须由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填写,交图书出版单位保存。图书出版单位所登记的项目变更时,须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登记。每次图书出版单位进行年检登记时,图书出版单位须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年检登记,合格者依次加盖年检登记章。《图书出版许可证》有效期8年,供4次年检时使用。《图书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样式、内容不得改动。
 其次,本次年检在内容上更加宏观,着重突出了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效益。总结检查出版社如何落实“三贴近”要求,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在出版活动中贯彻党的出版方针,遵守国家出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如何有效利用出版资源、优化出版物结构、实施精品战略、提高优秀出版物市场覆盖率、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等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二是经济效益。总结检查出版社的产品质量、品种、数量、成本、销售、资产、利润等经济效益,特别要考核出版社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保值增值情况和产业发展实力等。三是发展能力。总结检查出版社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积极推进出版体制改革和“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应用新技术方面的情况,通过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市场信誉和品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
 此外,本次年检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和以往的《年检情况调查表》相比,所列登记项目更加详实,具体包括了单位、主要领导、从业人员、图书出版、经济效益、版权贸易(包括引进和输出两部分)和受处罚的情况等,基本覆盖了图书出版单位的方方面面。
 《通知》要求图书出版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并要认真写出年检报告,如实填写《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一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各图书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局须做好所辖出版单位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写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或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在年检工作结束后,须在指定时间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年检情况。年检报告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应于2003年9月10日送达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图书出版单位的年检报告经总署审核同意后将以复函方式通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接到总署同意通过年检登记的复函后,须通知所辖图书出版单位到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均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军队出版单位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取《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同时提出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1.不具备办社基本条件或在出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出版单位,对所存在的问题未进行彻底纠正的,不予通过年检。2.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出版单位,进行缓期登记,省级新闻出版局暂不发《图书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缓期登记的时间为自总署发出进行缓期登记的文件起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间,出版单位针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内部整顿,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总署。3.后期登记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出版单位,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取消其登记资格。
 据悉,本次年检工作将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07-15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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