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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下发通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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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六部委下发通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
焦新
2003-08-25 17:01:37 来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际,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该法的通知。通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列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作出具体安排。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重点列入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工作,使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列入近两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内容,做好学习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组织部署工作。
通知要求,围绕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要依法治教,加强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各地方对此要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各地还应对本地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要进行修订,做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
要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努力解决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是要把法律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相应的政策环境,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思路和重点,全面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大胆探索符合法律、法规的各种办学形式,及时总结完善改革经验,积极推广改革成果,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机构,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行为,依法严格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指导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
要依法办学,坚持公益性原则,完善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诚信办学;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突出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并关注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与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3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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