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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负责人就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答记者问(之二)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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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负责人就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答记者问(之二)
焦新
2003-10-22 17:25:23  来源: 
 
 二、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
 6.随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不断增加,其子女就学问题日益突出,请问国家将如何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日显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体来说,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较多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的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环境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7.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答: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1.0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使少数民族受教育的人口大幅度增长,少数民族地区青壮年文盲率已平均降到了15%以下。其中朝鲜族、满族、哈萨克族、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文盲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教育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设立民族教育专款,对少数民族办学中的特殊困难给予必要的支持。此外,国家在分配其他各项教育专款时都给予民族地区特殊的倾斜。为加快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在招生和培养方面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降分录取,先办预科打基础,后上本科专业,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等措施,加大了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力度。到2002年,全国已有17个省、区和部委所属的100多所高校办有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年招生已达1.2万人。在本科和研究生统招政策上,采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适当加分录取”等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了更多的升学深造机会。截至2002年,全国各级各类普通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1990.57万人。
 我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目前,我国使用21个民族(其他少数民族没有文字)的29种文字,编辑出版幼儿、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民族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教材。其中正式列入中小学课程计划,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壮、彝、柯尔克孜、锡伯、傣、景颇等11个民族文字。每年编译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达3500多种。
 8.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平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答: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身体残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高等教育法》,其中第九条重申了“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的有关内容,从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上大学的权利。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国明确要求: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参加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上大学的合法权益。
 9.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受中国“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法律意识淡漠、师德素质较差的教师的确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一贯重视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师德建设,教师在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中,要将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或考核内容,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建立起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督导评估为手段的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使师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10.国家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可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部分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的福利。《条例》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范围、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严厉禁止中小学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爆炸等物品的生产工作。
 为了保证中小学勤工俭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多次发文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要求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必须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时间;必须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以服务社会、服务社区为主的劳动;必须保证学生安全,严禁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11.在学校中是否存在灌输意识形态的现象?是否因此对学校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灌输意识形态的说法不准确。准确地说,学校进行的是意识形态教育或者价值观引导,这是世界各国学校带有普遍性的作法。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民族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只是称谓不同,有的国家称之为意识形态,有的国家则称之为价值观。任何一个国家民族都在用自己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引导人民,以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我国学校的意识形态教育或价值观引导,是根据大中小学学生的认知水平、心理发展水平和生活实际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例如,小学低年级(1-2年级)开设的《品德与生活》课程,通过深入浅出的启蒙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小学中高年级(3-6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程,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基础,引导学生逐步建立对社会生活的初步认识;初中阶段开设《思想品德》课程,围绕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讲授道德、心理、法律和国情等常识,引导学生感悟人生的意义,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高中阶段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简明扼要地讲授经济学、哲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初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阶段系统讲授哲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律等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以及政治和法律意识等。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都在努力采用易于学生接受的方式进行意识形态教育或价值观引导。如小学低年级以密切联系儿童生活的主题活动或游戏为载体,小学高年级注意用学生身边的事例进行教学,让学生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去研究社会;大学阶段立足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够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学校普遍开展了课堂讨论、课外读书会和辩论会,并安排一定时间的社会实践,这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学生们的欢迎。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3年10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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