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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23、24、25号令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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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23、24、25号令
记者:张泽辉 孙京平
2004-06-29 17:06:38 来源: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7月1日起施行
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23号、24号、25号令,分别为《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这三个决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总署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总署根据《行政许可法》进行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今后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总署将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新形势下新闻出版工作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总署去年颁布的,实施时间较短。总署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总署在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6项均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后,要做好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对该规定的一些条文做出修改。鉴于需要修改的条文较多,有必要单独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此次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共做出22项修改。
公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办法和规定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总署下发的8个文件予以废止。《决定》指出,今后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执行。
对于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指出,去年8月26日,总署以第21号令的形式废止了第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70件。此后,即着手进行第二批拟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批拙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于去年10月开始征求意见。今年年初,总署针对目录中与其他部委联合发文的情况,征求了13个相关部门的意见。今年6月,根据总署第三批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在目录中新增加了4个文件,为此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此次共废止10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06-25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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