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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 新闻出版总署再次修改废止相关文件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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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 新闻出版总署再次修改废止相关文件
文东
2004-07-09 16:48:3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法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为贯彻实施这一法规,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分别以总署令的形式公布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的修改,同时决定废止第二批共103个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署并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新闻出版总署加大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至此已先后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项,先后两批废止规章、法规性文件173件,修改、完善了一批规章、法规性文件,为防止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管理脱节,总署又及时出台了后续监管措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共有22处修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总署对出版物批发市场不鼓励提倡,除已有的批发市场,各省不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的政策精神,取消了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有关条款。二是将部分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如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只需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需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不需再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只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单位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只需在机构设立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必报其审批。三是放宽了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等分销业务的资质条件。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经营者,除原规定的分别具有高级、中级、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者外,具有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也属符合条件。同时对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的其他发行人员不再规定具体的职业资格等级。四是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时限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促使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修改,集中在放宽了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条件上。即设立外商投资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除是原规定的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外,取得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也属符合条件者;同时取消了原“办法”中对设立外商投资的分销企业中其他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等级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此次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即将原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改为地方办事机构设立后须在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即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企业类型等须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改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即不再将报纸临时增版作为须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变更项目。
新闻出版总署此次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时间跨度为1955年至2000年,其中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和出版物发行管理、书刊市场管理、新华书店业务规章、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集个体书店管理等有关文件。
摘自:《中国图书商报》2004-07-02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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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 (2004.07.01 14:49:20)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4号令) (2004.07.01 1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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