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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政策回眸:光盘产业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复制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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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2004政策回眸:光盘产业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复制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记者:赖名芳
2005-01-31 11:06:42 来源:
2004年,对于中国光盘产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而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风向标就是2叩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过去的14项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中保留5项,合并3项,下放4项,取消2项,这是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迄今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也标志着总署复制管理职能的重大转变;其次是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4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第二号公告。公告除重新清理了光盘产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对现行的光盘产业的审批政策和产业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我国光盘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延续,确保了我国复制产业能够在2004年实现健康高效发展。
深入调研 调整政策 促进发展
作为国家复制业管理的政府部门,总署在贯彻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指导思想下,大力促进复制业的发展,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复制监管。
深入调研,摸清可录光盘产业总体状况。近两年,由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需求拉动,我国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很快。为了摸清现有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底数,积极引导、促进可录类光盘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2004年2月以来,总署部署了对各省(直辖市)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国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的现状。截至去年8月底(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审批下放前),全国共批准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99家(不含已废止项目)、1493条可录类光盘生产线。全国共启动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包括正在建设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85家,其中已上马投产60家。已投产可录类光盘生产线551条,年生产能力约为29亿片,占全球可录光盘市场总量的20%左右。可录光盘产业的总体状况为国家制定下一步发展政策提供了依据。
为鼓励我国可录类光盘产业加快发展,总署还改变了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的审批方式、程序,积极推动以民资为主的粤东地区可录类光盘生产基地的形成。截至去年8月底,粤东地区已上马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12家,已进口可录类光盘生产线96条、234个头,如全部投产,可年产光盘达到近10亿片。粤东地区正发展成为我国继长江三角洲之后又一个可录类光盘生产基地。但粤东地区可录类光盘产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技术人才缺乏、产业的集中度不高、缺乏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手段等,有些问题还具有全局性。针对这些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署在2004年提出了发展我国可录类光盘产业的措施,包括指导行业协会把可录类光盘纳入管理视野、抓紧人才培训、抓好专利金谈判、制定可录类光盘标准等,同时,积极争取光盘产业优惠政策,转变职能、下放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审批权,并对今后发展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提出指导方针,以引导和促进可录类光盘产业健康有序地加快发展。
在深入基层调查和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总署根据光盘产业的实际状况,制定了2004年光盘产业发展规划。经严格审核,新批准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8家。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新形势,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改变年度集中审批方式:今后企业新上光盘复制生产项目和新增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只要符合条件,随到随批。
调整光盘产业政策,争取行业优惠政策,促进复制业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光盘产业外向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光盘产业与世界光盘产业的融合,经商务部同意,总署对光盘产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即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外资可以进入光盘复制产业--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外资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可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同时,总署还确定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加快发展可录类光盘产业的原则,对于二手线的引进仍坚持禁止的政策。为使光盘企业轻装上阵,争取行业优惠政策,总署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把“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但仍然实行前置性审批。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保证了我国复制业能够在2004年保持高速发展。
此外,总署在促进繁荣发展方面还做出多方面的努力。如在2004年11月8日至10日,总署与中国贸促会通力合作,将“第6届中国国际光存储设备展览会及技术交流会”首次移师我国最大的光盘复制生产基地--广州市举办。此届展会的规模超过了历届,与2003年相比,参展厂商和参展面积均增长近10%,展会面积达到10700平方米。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个世界知名光盘设备、原辅材料供应商、代理商和相关媒体参加了展会,增进了国际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对促进我国光盘产业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供很好的平台。
深化改革 转变职能 加强监管
复制审批职能做出最大力度调整。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明确:“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带、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带;只读类光盘等)改变企业类型”两项涉及复制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及“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4项涉及复制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迄今为止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也标志着总署复制管理职能的重大转变。调整后的复制审批职能做到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产业政策明晰,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事前审批、事后监管的封闭管理体系,而且增强了项目设置的权威性。最重要的是复制管理审批职能的调整,使总署有限的复制管理人力更多地运用到复制监管上作中来。
根据《决定》,总署对涉及下放的复制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重新发布,并就项目下放后的审批条件、程序及后续管理措施的衔接等,邀请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征求意见,于8月24日在清理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联合发布第2号公告,对下放后的相关事项予以重新明确,同时废除了原有的相关文件,目的是使各地复制管理行政部门接手审批行为后有所遵循。这个公告体现了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促进光盘复制产业的发展、扩大开放都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有很强的操作性,也为今后加强复制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9月13日至16日,总署在江西南昌召开全国复制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三部委发布的第2号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研究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复制监管,同时部署对印刷复制业的专项整治。
加快复制管理电子政务步伐,建设“中国复制管理网”。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去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对“中国复制管理网”的建设进行了调研、开发。4月初,还召集部分省、市的管理部门和光盘复制企业负责人对网站运行进行了首次测试。9月16日在“全国复制管理工作会议”上还专门对与会代表进行网站政务管理功能的培训。10月15日,网站主办、承办单位共同邀请专家对网站进行评审验收,最终于12月29日举行了网站正式开通仪式。同时,为使网站开通后能保障信息的安全、稳定的运营,总署还制定了《中国复制管理网信息发布和管理办法》、《中国复制管理网会员章程》、《中国复制管理网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复制管理网组织构架》等一系列管理规章。还指导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国复制管理网”的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督促复制企业自律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搭建起平台。
督促省级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能,加强监管。针对复制企业存在的问题,2004年7月2日,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召集涉嫌违规复制的7家光盘企业负责人及所属河北、吉林、辽宁、江西、广东、广西6省(区)级新闻出版局复制管理部门负责人来京谈话,督促省级复制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企业,净化出版物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会后,6省(区)复制管理部门对确实违规的3家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成省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开展复制业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规大案、要案。根据中宣部等八部门的统一部署,总署2004年落实对复制业的专项治理,于12月初专门组成联合暗查小组到广东地区对多家光盘生产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处理了一批确有违规经营活动的复制企业,在业内产生了较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此外,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加大了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如对湖南省远景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复制行为给予停业整顿一年零两个月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对二手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管,对某台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和相关处理。
继续修订《复制管理办法》和制定复制品质量标准。为完善《复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去年4月7日总署在江苏再一次召开修订座谈会,进一步清理了《复制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
去年总署还开展了磁介质和光盘标准的制定工作。相关部门对已起草出的《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盒式音带、像带、CD、VCD、DVD等5个国家标准进行了制定、修改,正待征求专家意见完善后,申报国家标准。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随着复制管理职能的转变,总署去年还加强了对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注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针对光盘产业中存在的问题,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多次召集会议,指导光盘工委开展技术人员培训、成立可录类光盘工作部、专利金谈判、光盘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光盘质量抽查和有关复制管理法律的完善等项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01-28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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