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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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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阿仓
2005-03-08 10:12:34  来源: 
 
 图书质量是图书的生命,为进一步切实保证图书出版物的质量,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近日签发署长令,颁布实施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颁布的《规定》在图书质量管理上究竟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为业内和社会所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总署有关方面负责人。

 :对原有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新闻出版总署对加强图书质量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在1997年3月3日公布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这对提高图书出版质量、强化图书质量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几年的实施,发现该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内容繁琐、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署开始开展对该规定的修订工作。

 :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如何修订出台的?
 :2004年初,总署图书司起草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国家语委,中国社科院语言所,中国版协,中国编辑学会,中国辞书学会及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等单位征求意见。6月底和7月上旬,图书司又派人前往重庆、广东、上海、浙江征求当地出版单位意见,并在浙江宁波召开华东六省一市图书处长专题会议集中讨论。之后,图书司将这些修订意见进行了汇总,形成送审稿报总署政策法规司修改审核后,经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署长石宗源签发总署令发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体例。为使《规定》更加简明直观,从原先的五章二十三条双层结构调整为二十条单层结构。
 二、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据。原《规定)仅以《出版管理条例》为依据,法律依据不足。这次修订稿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凡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凡原《规定》中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修订一律予以删除或者修改。如原《规定》中规定,出版社对被检查图书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现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改为"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查。
 三、突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实践中无法操作、无法量化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如原《规定》中将图书质量分为四级,不易操作,本次修改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
 四、增加了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但原《规定》缺乏对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本次修订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加了规定的权威性,加大了规范力度。
 五、增加规定了适用的时限。明确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再适用本《规定》。
 六、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偏严”问题进行了修订。如将原来的书眉、中缝的差错每处计1个错,改为无论有几处凡重复出现的,均按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
 七、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不严密”问题基本上予以了修订。如将原来表述不严密的知识性、语法性、逻辑性、一般性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合并为知识性、语法性、逻辑性差错,将扣分标准从分别计2分和3分统一为计2分。
 八、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的“不统一”问题也予以修订。如原来规定中,标点和格式的计错标准分为0.25,0.5,1三个档次,此次统一了计错标准,将0.1作为计错的最低计算单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02-16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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