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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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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关于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1-24 16:06:4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11月24日 第1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我署2003年10月颁发的《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要求,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2006年年检登记工作自2006年第一季度进行。各省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一个月。
依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凡参加2006年度年检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含区域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网址(www.cnempp.gov.cn)通知上述出版物经营单位,并在审核年检材料时上网确认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已将数据填报网站,同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有关网上操作要求同2005年年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2006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我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名单一并附上。2006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务必将上述材料报送我署,我署将汇总各地年检情况并公布违规单位名单。
关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参加2006年度年检登记工作(成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年检)的具体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年检方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此表内容还需填报到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符合网站要求的,网站自动生成回执),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和从网上下载的回执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和网站回执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送我署。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
(三)我署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来的年检材料后,于2006年4月20日前审核批复完毕。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我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
三、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署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11月24日 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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