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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全国书市申办条件
强调申办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呈良性发展态势,“两个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各地、市级新闻出版机构健全。同时要求书市期间须对宾馆实行限价
2005-11-25 15:06:5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11月25日第1版 
 
 为规范全国书市申办工作,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全国书市申办条件》,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使申办全国书市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申办全国书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新闻出版总署递交申办函,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成立书市组委会。书市组委会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总署、承办单位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全国书市的主办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举办城市的人民政府。书市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级新闻出版局。
 第四条 申办地区的新闻出版事业呈良性发展态势,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两个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第五条 申办地区“扫黄打非”工作得力,近二年内所出版的出版物没有重大政治问题,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没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申办地区各地、市级新闻出版机构健全。
 第七条 申办城市的展馆面积应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订货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至少1300个国际标准展位,零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实行计算机销售管理。同时展馆内要具备8个以上可容纳50—100人和1个可容纳300人以上的会议室,并设有新闻中心。
 第八条 保证展馆内互联网、电讯和传真系统畅通,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申办城市二星级以上的宾馆床位不得少于10000个。参展单位可自行联系宾馆,承办方不得硬性要求代表入住由承办方安排的宾馆。书市期间须对宾馆实行限价:五星级不得高于500元,四星级不得高于400元,三星级不得高于290元,二星级不得高于220元。
 第十条 书市期间每个展位收费不得超过3700元,参展单位的广告宣传费和代表的会务费均不得超过600元。代表的会务费按每个展位两位代表收取,但若参展单位自愿交纳两位以上代表的会务费,则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对书市期间的展位费、宾馆房费、广告宣传费和会务费等,申办单位要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还要建立风险抵押金制。主办方应拿出50万元作为抵押金,账号设在书市组委会办公室。对超出承诺外的费用支出从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申办城市周边交通应四通八达,航空、铁路、公路等要与全国各地保持畅通,应具有日运送量10000人次以上的能力,并保证参展出版物的按时集散。
 第十三条 申办城市具有举办国际或国内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能够确保参展代表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在每年年初对申办方进行综合评价,还要进行实地考察,之后确定举办城市。
 第十六条 如若举办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书市如期举行,新闻出版总署有权更换举办城市。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11月25日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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