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重申:将加强对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审批与监管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出版新闻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重申:将加强对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审批与监管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记者:王凌
2005-12-31 11:19: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12.30第1版 
 
 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负责人针对目前有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及网站等使用者广泛发放“影音版权使用许可”并收取费用的做法,明确指出:该做法已经变相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其既未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其收费标准也未经国家版权局审查、公告,违背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造成混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近来个别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大量获取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专有授权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发放非专有许可给他人,从中收取费用。日前在南京,有媒体甚至爆出所谓“收取影音版权的新模式”——“由一家或几家大的中间版权公司买下所有唱片的音像影音版权,然后由政府搭建平台,卡拉OK经营者只需向这些公司支付版权费即可使用MTV”。对此,国家版权局负则人明确表示,这种说法是违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条例规定,除依照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且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为服务性非营利机构,不是营利性的公司;为了方便使用者使用和获得授权,一类作品由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为宜。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重申,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国家版权局将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卡拉OK行业和网站等使用MTV的著作权收费,该由什么单位实施呢?据悉,2001年11月,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像协会开始进行音像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筹备工作,今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正式批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成立。该协会待民政部注册登记后,即可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业务。届时,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将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商,共同针对作品使用者进行收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12.30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