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教育新闻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储召生
2006-04-28 13:50:36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4月28日第1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二次审议稿中,首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今天在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对草案中“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义务教育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的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4月28日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