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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更多孩子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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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保障更多孩子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记者:续梅
2006-07-04 14:49:39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4日第1版
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记者日前采访了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请她进行深度解读。
意义重大:义务教育重大的制度创新
“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将使我国义务教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陈小娅这样说。
陈小娅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这些都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我相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陈小娅这样强调。
成就显著:义务教育20年来实现了跨越发展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到这次修订,已经过了整整20年。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陈小娅向记者介绍了一组数据:2005年与1986年相比,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由96.4%提高到99.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69.5%提高到98.4%;初中毕业生升学率由40.6%提高到69.7%。2005年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达到近1.8亿。
陈小娅说:“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在很短的时间内,用相对少的投入,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提升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今天,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已经处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人口大国的前列,也为世界全民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回想这20年来教育发展的历程,这些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可以说,都是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教师的艰辛劳动下才取得的。”
缘何修订:新要求、新经验、新挑战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近600名代表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部接到相关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启动了修订工作。“为什么还要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当时的义务教育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商品经济刚刚开始发育,法制环境较不完善,义务教育的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制定的。今天,无论是义务教育的物质基础、体制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与那时相比,都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面对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地发展义务教育,迫切要求把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上议事日程。”陈小娅这样解析修订原因。
她分析说,一是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如何适应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等新要求,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二是党和国家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了很多很好的政策,各地在实践中也涌现出很多成功的经验,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证。三是义务教育也面临着新挑战、新问题,如均衡发展问题,健全保障机制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的问题,流动人口子女等义务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在修订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陈小娅介绍,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许多中央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组织力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上报到全国人大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又进行了多次深入的调研和讨论;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人大常委们也对这部法律予以极大的关注,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其实修订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的过程。这将为促进新世纪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陈小娅说。
四大亮点:新修订的法律从内容到规模大大拓展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共计1800余字;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达到7000余字。对于这样一个变化,陈小娅介绍说:“应该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大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陈小娅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4个方面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第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三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陈小娅强调。
从经费保障体制上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仅‘经费保障’就专列了一章,共14条,很具体,应该说进一步明确了投入责任,而且便于依法追究。”陈小娅说。
很多人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因为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对此,陈小娅介绍说,今明两年,免费义务教育将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中央财政已经为此作了充分的准备。到201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就此将增加投入2100多亿元。但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中央财政不可能把城市免杂费全部包揽下来,需要给地方政府一个准备的过程。财政部、教育部正在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
第二,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加大了有关教育教学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五章中,又进一步强调,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明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提出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要求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陈小娅介绍。她还强调指出,为禁止“高价”教科书进学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明确了教科书的定价权限和原则,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教科书定价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陈小娅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的质量,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规定,比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以及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等。这些都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可以看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处处体现均衡,始终贯穿着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思想,这体现了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陈小娅强调。
第四,对教师地位、权利、义务与要求的规定更加明确。
目前,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共有906万人。“教师质量越来越成为办好教育的关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陈小娅介绍。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职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第一次在法律中对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陈小娅认为。
学习贯彻:教育系统当前的重要工作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在今年的9月1日起施行。对此,陈小娅强调:“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务必要抓紧抓好。”
日前,教育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教育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同时要组织广大校长、教师通过深入学习,完整、准确地理解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带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快清理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陈小娅强调,当前要重点做好完善管理体制、制定和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落实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弱势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等工作,为9月1日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4日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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