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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26处修改 广告主可委托核查报刊发行量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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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26处修改 广告主可委托核查报刊发行量
记者:晋雅芬
2006-11-16 10:27:0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11.13第1版
本报讯 (记者晋雅芬)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近日将对《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已经调查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19项内容,共计修改26处。
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主任张友元表示,本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并按照国际惯例提出来的。经过一年的核查工作实践,《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被证明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专业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但一年多来,核查实践和各方也对《核查指引》提出了疑问和建议,为满足政府、行业机构、报刊社和广告主、广告商对发行量核查提出的新需求,调查中心按照国际惯例决定对《核查指引》进行修改。
据了解,此次修改共涉及核查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发行量核查流程、发行数据的提交及核查周期
等19项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不作变动,修改从第二章《核查申请、核查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开始。
在修改方案中,业界最关注的焦点是“核查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以及“发行量核查报告”。在“核查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方面,按照原文第二章第8条的规定,“核查申请人须是(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出版和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修改后,将委托核查的情况考虑进来,对本条进行了增补,明确指出:政府、行业协会、广告主、广告商、人民法院和相关机构均可委托调查中心对报刊进行发行量核查,委托方向调查中心出具委托核查函或委托核查的文件后,由调查中心根据委托要求决定是否进行发行量核查。
此外,关于“发行量核查报告”,在原文第五章第106条中,出版单位提交的发行数据报表通过调查中心的逻辑核查后,调查中心将统一发布当前核查期内所有被核查报刊的发行量核查报告。修改后的《核查指引》将核查报告分为标准版与特别版,并对两种版本的报告内容进行规定,以方便报告数据的使用。
调查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的修改意见,并要求调查中心尽快把新修订的《出版物发行数据核查指引》(报刊部分)编辑成册,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运用其指导下一步的核查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11.13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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