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选择类型
出版社
代办站
普通会员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分类查询
综合查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购书指南
购物车
我的订单
征订单
存书架
小团购
二手书
优惠活动
关于我们
出版业补强法律风险防范课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出版新闻
出版业补强法律风险防范课
作者:刘海颖
2006-12-07 15:48:50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6-12-5
12月1日,中国书刊发行协会社科发行委员会、科技发行委员会以及军版发行联合体、文艺九联共同主办了“北京出版业规范编、印、发合同及防范法律风险专题讲座”,来自近70家出版社的200余名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在本次讲座中,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影视、文化法律事务部主任徐波律师,就当前出版社面临的市场环境、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的具体措施,包括出版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作、编辑、发行、印制各环节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蓝天出版社副社长金永吉表示,随着我国出版社逐渐进入市场,越来越多地遭遇到法律风险的挑战,出版社也逐步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必须把法律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方面加以防范,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补强(法律术语)各种法律与证据规则,才能在出版市场竞争中稳健安全发展。据悉,今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科技发行委员会和人民卫生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数家出版企业也纷纷举办过类似的法律讲座和培训。目前,不少出版单位也正在筹划举办相关活动。由此可见,中国出版业的法律意识渐趋增强,出版法制时代已然渐行渐近。
市场呼唤法律意识
是什么原因让出版社自发地绷紧了法律这根弦?外文出版社副总编辑邵东表示,目前,出版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增强,出版社在经营活动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从编、印、发各个环节增强法律意识。业内人士也纷纷表示,出版社现在面临的法律问题其实很多,有些问题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而出现的,有些问题是以前就存在的,但因为法律意识匮乏、防范不足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严重,客观上促使出版社不得不增强这方面的重视度。
徐波认为,出版社法律意识增强,首先缘于出版发行领域被作为反商业贿赂七个重点治理领域之一,部分出版社被牵扯了进去:或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处以罚款。而这些情况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长期以来,出版社发行工作中某些做法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相符合,或者说,这些做法遭到了法律的否定,是出版发行恶性竞争所致。面对这种情形,出版社自身不得不增强法律意识。
其次,出版活动引发的民事诉讼逐渐增多,一些出版社甚至官司缠身,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据徐波介绍,这些诉讼表现在出版社业务流程的各个方面:一是出版社之间发生的诉讼,这种情况原来较少见,往往通过共同的上级、关系和平解决了;二是出版社与合作民营公司之间的诉讼,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出版社通过与民营公司合作求得生存与发展,以往这些公司很少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与出版社的矛盾,而出版社往往凭借专有出版权、选题审批、报批权、委托印制权的主导优势而拥有强势地位;三是出版社与上下游资源拥有者之间的诉讼,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发行部门、书店,甚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经常有诉讼发生;四是出版社内部职工与出版社在劳动关系中的诉讼,诉讼要通过法院和仲裁解决,而这些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决往往出乎出版社的预料,许多出版社认为不符合出版活动的实际,甚至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文件、规章的内容不一致,感觉到很难理解。徐波认为,这些现象和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版社对于自身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身份这一法律特征缺乏清醒的认识,进而没有很好地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特别是合同手段,规范自己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保护、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绝大多数出版社目前还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某些特定部门所属的出版社还有特殊的使命,如军队出版社、武警出版社等承担着为提高军队战斗力服务的职能。但是,只要有市场行为,包括通过作者获得著作权许可,通过市场寻找印刷、装订等生产企业,通过发行部门批发、零售图书等等,出版社就成为了市场经济主体,与上下游产业之间是平等关系,就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一些出版社领导尚不能在各种身份之中自觉转换,在处理平等主体的市场经济问题时,仍以事业单位、特殊部门的身份去思考、行为,没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没有平等意识,强调行业特殊性;不懂得运用合同手段,许多重要的出版活动,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是对方提供的,没有认真看过就签字、盖章,或者合同仅寥寥数语,许多重要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直到出现纠纷后才感到自己上了对方的当,后悔不迭地表示“没想到”、“没想那么多”。
规范合同防患于未然
在出版经营活动当中,出版社决策者如果不重视运用合同手段规范出版行为,可能产生多种法律风险。事实上,法律风险是企业除自然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之外面临的另一大风险。那么,与出版社密切相关的合同有哪些?又该如何规避合同风险呢?
徐波向与会出版社详解了出版社主要涉及的四大类合同。一是与合作的其他主体,特别是民营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这种合作,只要没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通过的行政法规的内容,都具有法律效力,要受到司法机关认可、保护。也就是说,在这方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看法有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出版社在签订这类合同时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应得的利益没有实现。
通过编辑加工、选题审定获得的回报,因为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就于法无据了。二是风险无法控制,包括侵犯著作权、未付印制费的风险等。由于著作权法对出版社作为侵权主体的严格要求以及《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社出具委印单行为法律意义的严格界定,出版社很难摆脱被告的法律地位,所以必须通过相应的合同规避风险。三是如果出版社与民营公司或个人成立了法人实体,那么又会出现不掌握实际控制权带来的风险。很多出版社不重视公司的章程制定,不懂得“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纠纷出现之后,处理起来非常麻烦:想摆脱,不能无故撤资;放手不管,又担心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还可能带来其他不利后果,往往骑虎难下。二是编辑过程中签订的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不懂得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主体;不知道编辑工作的权限、责任;获得著作权的对价(版税和稿酬)约定不明,不了解约定不明的后果是什么;不能充分认识一本图书上承载着各种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产生的多种风险;不知道什么是竞争领域,什么是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三是发行合同。绝大多数出版社无法签订发行合同,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由于发行市场的买方主导地位,使得品种少、规模小的出版社在发行市场上极为不利,这种局面又很难迅速扭转,需要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发力,出版社作为权利主体维权的合力,甚至需要通过调整图书作为商品的定价体系、出版和发行市场的利益格局来解决。徐波建议,能够签订合同的出版社一定要签订合同;不能够签订合同的出版社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整保留发行过程的记录,如出库单、对方回款单、退书单等,并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对帐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许多出版社都没有做到。另外,由于发行时先书后款,且有帐期、可退书,出版社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出版社要充分运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手段保证回款,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定金、违约金、滞纳金等手段。
四是印刷、装订、购买纸张等原材料方面的合同。这方面由于是卖方市场,所以对出版社较为有利,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出版社应注意,合作方往往出于竞争考虑而放弃某些权利。如装订厂表示,不要存储费用、免费给出版社存书,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的放弃必须书面明示,否则权利人可以主张。此外,印刷、装订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有留置的手段保证获得合同价款。而对于出版社来讲,如果有些书被留置,那么损失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书的实洋。一些出版社将纸款与印刷装订费用一并支付给印刷企业,但并没有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出现风险:如果印刷装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转付纸款,纸厂有权向出版社主张,出版社有可能二次支付。
依靠法律营造和谐生境
出版需要充分依靠法律营造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解放军出版社发行部副主任侯健飞表示,业内人士要反思,不仅要增强法律意识,更要积极行动起来,以法律维护权益。法律出版社批销经理张海峰告诉记者,今年年底,法律出版社与各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将全部实现合同制。
徐波再三提醒,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更需要出版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那些恶意损害出版社利益的书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指望利用版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公权力解决一切问题。公权力的运用是慎重的事情,出版社仅有举报权、申请权。而签订合同、提起诉讼权等私权可由出版社自主决定。只有私权利主体有充分的维权意识,才能将倾斜的发行市场拨正一些。
出版社的决策者和相关负责人首先要有法律意识,要认识到出版活动的方方面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要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必要的法律知识;最重要的,经济人和法律人必须结合,方能做出正确、安全的决策。应聘请懂得出版专业、主要从事出版法律事务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而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把律师当作消防队员,出现风险才想起律师。现在有些出版社认为律师费是一种负担,结果出现纠纷后,不仅仍要付费请律师,而且还会因为前期缺乏防范,导致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副社长李俊卿指出,中小社更要注意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聘请法律顾问的投入是值得的,该社目前正在寻找合适人选。
针对出版社正在进行的改制,徐波认为,改制首先是对原有法定秩序的打破;改制过程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改制必须运用人员分流、资产重组、利益重置等法律手段;改制的成果必须以法律方式固定。总之,改制是个综合的法律问题。
业内专家指出,对出版社而言,依法治社、依法求生存发展的时代真正到来了。中国青年出版总社社长张景岩表示,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还要加强道德建设、思想建设,规范出版行为,规范出版市场,使出版业得以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6-12-5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全国大学出版社
北京
安徽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香港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澳门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台湾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
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