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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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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记者 储召生
2002-08-27 09:31:05  来源: 
 
 在8月23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备受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各地方、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了中央有关部门、法律和教育专家以及民办学校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并到天津市和北京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在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等方面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促进,对民办学校给予平等保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民办学校歧视性待遇”等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学历不被承认、民办学校学生假期乘车不能享受半价待遇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在民办学校收费上,草案二审稿修改了收费完全由学校自己确定的条款,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在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问题上,草案二审稿修改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归学校所有”等条款,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2年08月24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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