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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前版权工作的几个问题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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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关于我国当前版权工作的几个问题
阎晓宏(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2008-08-07 15:02:4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8月7日
一、关于版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我们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增长与能源资源短缺矛盾的日益突出,我们国家不可能再走资源耗费型、环境污染型、技术依赖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发展老路,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有两项硬指标:一是时间上的要求,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二是创新成果贡献率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创新成果或智力成果的应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要达到70%以上,我们现在仅为46%,差距很大。要缩短这种距离,我们只能依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权利化体现,是保护创新优势和开拓市场的重要法律手段。只有通过自主创新并对创新成果加以法律保护,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法律权利,将创新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掌控权,提高竞争力。没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将失去在市场上应用与发展的动力。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我们不但需要大量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而且还要充分使用这些创新成果、切实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能否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成果、维护竞争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已经成为各国夺取竞争优势的一个关键所在,越来越受到科技界、企业界的重视。知识产权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已成为企业甚至国家间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成为当代国家竞争的焦点,其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保障和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建立的核心问题是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
关于对创新的理解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不能把“创新”狭隘地理解为“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首先需要的是科技创新。专利等科技创新成果的广泛运用,能有效降低我国企业的对外技术依存度,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但同时,版权等知识创新成果的运用,不仅可以推动文化创新、满足文化需求,而且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推动了产业发展。因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赖于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众多知识产权的激励和推动。能否发挥包括版权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
二、关于版权的文化功能和经济功能
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是工业化的产物。当作品可以由印刷机从一份复制为多份时,作品走出了私人间刻抄传阅的狭小范围,迈出了面向社会广泛传播的关键一步。同时,这种广泛的传播使印刷成为可以带来利益的事情,保护作者和印刷者的利益,关系到这种广泛的传播方式能否延续和发展。为保障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也为了实现作品在一定规范下得以广泛传播,而不是被人随意盗版,现代版权制度便应运而生。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法》(《安娜法》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的法”),由此开始,版权作为法律确定的一种知识产权开始进入人类社会,迄今已近300年了。
从现代版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版权与文化有内在的紧密联系。这不仅表现在文化的发展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安娜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当时文化创新与实践的需要),而且尤为突出地表现在版权具有的文化功能客观上有力地推动了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发展。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版权的客体是各类作品,这些构成了文化的根本。如果脱离了作品的创造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是一个空壳。同时,版权的客体涵盖了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界定,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几乎人类创造的所有科技、文化、艺术的智力成果都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更为重要的是,版权制度以激励创新、保护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为基本出发点,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基本目标,其实质是通过保护权利人,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因此,版权充分体现了对智力创作的尊重和肯定,目的是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也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代版权制度由文化发展催生300年来,在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下,版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版权的客体日益丰富多彩。除了人们熟悉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广播、影视、音乐、舞蹈、喜剧、演讲、绘画、摄影外,版权的客体还包括计算机软件、实用艺术品、工程设计、建筑外观等等,甚至延伸到互联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把椅子、一部手机、一栋建筑物中都包含着版权的要素。这既与版权的文化特性有关,又得益于技术进步的推动。新的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对版权作品的载体和形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印刷复制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每一种新的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都对版权作品的载体形式和广泛传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版权作品不仅通过印刷表现在纸介质的各类出版物中,它还通过声光电磁及网络等载体形式表现在影视、音乐、表演、电子出版物、软件等方面。版权作品表现形式如此丰富多彩、如此广泛令我们难以想象。但无论技术怎么发展,无论载体或介质如何,它都未超出《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客体的界定,即它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第二,版权的使用惠及社会大众。版权使用得极其广泛,版权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没有一个社会人能够脱离版权,每个人都可能是版权作品的创作者或传播者,即使不是,也一定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现在,版权已经成为创作者最广泛、使用者(包括取得授权许可的制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两个方面)也最为广泛的一项知识产权。日本学者梅田久认为,“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正是看到了版权所具有的新的时代特征。
第三,版权制度的扩张不断加剧,高新技术领域的版权问题不断受到规制。这种扩张主要表现为:版权保护年限不断延长,保护范围日益加宽,权利种类大大增加,保护力度逐渐强化。正如郑成思先生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等;随着国际交往,增加了翻译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为版权制度的扩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提出来,高新技术领域的版权问题引起各国的重视,同时也成为各国版权制度努力占领的重要高地。
第四,版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来越高,版权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中具有核心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版权作为产权化的智力成果所具有的财富属性、产品属性和高附加值属性,使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近年来,版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美国、英国、芬兰、丹麦、澳大利亚等国都开展了有关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调查活动,各国不再仅用定性的方法来描述版权在经济中的贡献,而是通过适当的统计模型,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版权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调查表明,各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已远远高出其他产业的发展,其增长率几乎是其国民经济增长率的一倍左右。2005年美国全部版权产业产值1.38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的11.12%),核心版权产业产值8190.6亿美元(占GDP6.56%);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达到538.04万人(占美国当年就业人口的4.03%)。在英国,2002年版权产业产值超过530亿英镑,占GDP的8%。现在我们在抓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应当看到,在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中,版权作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版权作品的创造、许可、复制、传播与使用是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创意和智力成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才能广泛地生产和传播。从受版权保护的人类智力成果的角度来理解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更加贴近事物的本质特征。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就文化产业和软件产业这两部分来看,就超过1万亿元(其中文化产业为5100亿元,软件产业为5800亿元)。现在,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共同启动了一项为期三年的关于“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的调研项目,通过适当的统计模型,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版权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
第五,版权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这是由版权的特征所决定的:版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作者创作作品完成的同时,版权就自然产生了。这与专利、商标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才产生权利有所不同。版权作品的创作难、投入大,但复制很容易、成本极低,特别是复制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便捷更使使用作品的成本降到接近零,同时,版权作品的创作队伍庞大,它的使用又极其广泛,高额利润使得盗版者铤而走险。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从《安娜法》到现在近300年的历史证明,版权制度的产生不仅没有限制文化的发展,而恰恰相反,它极大的激励了作者的创作激情,推动了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不断涌现,为文化发展提供了动力;二是这些创新成果不仅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产品,也为社会带来了财富;三是与其它知识产权比较,版权是更加依赖于保护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一种知识产权;四是版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它的复制、制作与广泛传播却是社会性的、产业性的,版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民事范畴,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现在,版权的保护与使用已经跨越了国界,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三、关于我国当前的版权保护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版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不仅表现在版权立法、执法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为世人所瞩目,而且对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进入新的国际循环和国际竞争体系后,我们正在以更快的发展速度完成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百年走过的历程。也正是因为我们还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我们在推动版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矛盾也还很尖锐。
1. 在创新方面,优秀的原创作品还不多,创新能力不强,质量不高,还不能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虽然我国版权作品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是质量普遍不高,内容雷同甚至抄袭、重复生产、跟风生产的现象大量存在。在电影、电视、图书、软件等领域,虽然每年制作、出产的数量很大,但竞争力不强,受到广大观众(用户)喜爱的还很不够,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不多。相反,国外同类产品较多,有些领域的相关市场基本上被国外产品占领。
2. 在使用方面,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智力成果的运用及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第一,智力成果交易的社会化、专业化机制还未形成,缺乏规范、快捷、低成本的、方便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进行交易的良性机制和贸易平台;第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滞后,机构数量少,覆盖面窄,已经正常运转的集体管理机构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两家;第三,版权代理服务发展缓慢,还没有真正发挥出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和转化的作用,不能适应版权交易的市场需求;第四,版权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难以独立开展打盗维权和行业自律工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3. 与创新和使用比较,版权的保护是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在刑事执法方面,相关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版权犯罪的起诉受理机制的启动还存在技术障碍,侵权行为人受到刑事制裁的还为数不多。在行政执法方面,“机构不健全、物质无保障、执法缺手段”的问题普遍存在,基层版权行政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严重不足,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状况与其面临的形势和承担的任务、责任等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版权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不健全,版权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基层版权执法队伍不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不强,不但难以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图书、音像、软件、网络等产业的发展因盗版问题受到严重制约。以软件盗版为例,据有关国际调查显示,我国的软件综合盗版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软件销售额将减少39.7亿元,经济活动总量将减少67.76亿元,而销售额和经济活动总量的减少将直接和间接地损失13170个就业机会。如果我们版权保护不力,首先损害的是我们民族版权产业,而不是国外企业。因此,我们加强版权保护,从根本上来看,更多的是我们自身产业发展的需要。
4. 国际版权纠纷日益增多,版权保护的国际压力不断增大。去年4月,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所诉的4个问题中有3个与版权有关。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版权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美国的行为,一方面是美国国内政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它从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保持和巩固其经济、科技的全球领先地位,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结果。这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经济、科技优势和国际多双边平台,不断强化版权保护力度,主导国际版权保护的话语权,形成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版权保护新规则,并将版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不断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在全球范围维护其经济利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日益明显。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中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已经提前到来。
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版权保护的时间短、起点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权盗版问题,这是中国处于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当中国达到国际条约保护的基本门槛时,应当给中国的版权保护一定的时间。要求中国现在就要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然,我们决不能用自然主义的眼光来对待版权保护,决不能以发达国家经历了上百年的版权保护历程为由来为我们设定一个漫长的保护期限,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已完全走出封闭,按照一定的国际规则全面地与世界的发展融为一体;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更好地激励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现在,学术界和社会对“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还是过低”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我认为,因知识产权有多种权利、多种情况,保护过度还是不足,除了整体判断外,更重要的是要做一些具体的分析。就版权而言,也涉及到多种权利,也应该做一些具体的分析,但是整体来看,目前版权保护不是过度而是不足。这具体表现为: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侵权引起的版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图书、音像、软件、网络等产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创新活力受到抑制。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权利和权利的使用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中,权利的保护不够依然是当前问题的主要方面。郑成思先生生前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市场上的光盘两张中有一张是正版,我就不说保护过度了”,多么简洁、生动而有说服力。
四、关于版权的立法与执法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以“一法四条例”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虽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版权法律体系仍有进一步修订完善的紧迫要求,但就总体而言,在我国版权立法逐渐完善、执法体系日臻健全,但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社会版权法律意识还亟待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版权法律的执行是远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更为艰巨的任务,加强执法、厉行监管已成为当前我国版权工作的重中之重。侵权盗版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加强执法,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也需要我们加强执法,切实履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更要求我们加强执法。实践证明,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执行。认识这一点,要求我们在执法这个环节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力量,要求我们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到加强执法上来,两者不可偏颇。
加强版权执法,包括行政与司法两个层面。司法是我国版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侦查、审判、检察组织体系。近几年来,我国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侦破、逮捕、起诉了一批侵犯版权的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的版权审判力度不断加大,审判效率不断提高,制裁版权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03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5835件,审结25331件,版权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版权司法的实践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版权行政执法是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版权行政执法的优势在于便捷及时、程序相对简化、成本较低而且见效快。实践证明,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执法体制,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及时、快捷、高效的特点,符合我国“尚处转型期、又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完善”的发展现状,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活动的蔓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我们要认识到,政府在版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进行区分。不能采取对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一方面持批评态度,一方面遇到问题就找政府,无限制地加大政府责任的做法。在逻辑上这是矛盾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的行政保护应是一个由强到弱的过程,但在现阶段,针对侵权盗版十分严峻的现状,行政执法应当加强,也必须加强。当前一段时期内,版权执法的重点应当始终放在少数恶意侵权的盗版分子身上,而不是公众。对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作品的盗版分子,特别是对那些集团性的侵权盗版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创造和提供一个作品公正使用的良好社会环境,这是政府的责任。对于大量个体作品使用中出现的纠纷,应尽量通过协调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解决,不能都动用国家行政力量。
加强执法,不等于放松立法。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的版权立法也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第一,版权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缺位;第二,版权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特别是行政执法措施不到位;第三,版权法律制度前瞻性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第四,民间文艺等优势资源领域立法进程缓慢,亟须制定相关的版权保护法律,以充分挖掘我国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发挥优势,应对国际挑战。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抓紧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的调研工作和作品登记办法的制订工作,其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五、关于怎样认识观念的作用
法律是刚性的,它用强制力来约束公民的行为,观念是高于法律的,它可以自觉调整和约束公民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加强版权保护监管的同时,必须始终不渝地向公众介绍、宣传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的版权知识,提高公众的版权观念。
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并持续不断地开展普及版权知识与提高版权意识的教育。但是,由于我国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对侵权盗版的社会危害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2006年《全国国民阅读与购买倾向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虽然有47.4%的国民认为盗版对读者和出版者都不利,但是仍有45.5%的国民在自觉不自觉地购买盗版出版物。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还不高,“侵权盗版无害论”在社会上还有相当的市场,客观上纵容了侵权盗版行为的蔓延。一些领导干部出于眼前利益,认为打击侵权盗版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甚至把打击版权犯罪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搞地方保护主义,对侵犯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企事业单位的版权意识普遍薄弱,不少企事业单位既不知道尊重他人的权利也不清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放任了侵权盗版行为的滋生。虽然近几年在版权的宣传教育方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很不够,这项工作仍是版权工作中最薄弱和亟待加强的重要环节。必须从版权工作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在这个方面的投入还需要加强、加强再加强,在宣传教育的方法上,需要改进、改进再改进。我们必须树立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开展版权宣传教育的方针,把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与学术研究、专业教学区别开来。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就政府工作而言,应更侧重于前者,即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
我一直认为,一个民族的版权认识水准决定着一个国家版权保护的水平和版权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要长期不懈地开展全民版权意识的教育工作,这是当前版权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版权教育的重点始终是公众。对于公众中一些人从眼前的好处与实惠出发购买或使用盗版物,应当教育,也只能教育,而不是查处。因为从经验与事实来看,宽容盗版并不能使普通百姓致富。对盗版的纵容姑息必将会破坏法律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挫伤民族创造力,根本上是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版权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文为作者在“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有删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8月7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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