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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设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文化事业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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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中央设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文化事业
补助范围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体、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
曾辉
2008-08-13 11:24: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8月13日
本报讯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8月11日,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等。
专项资金为补助资金,其分配使用坚持以下原则: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8月13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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