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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规程
高校出版社转制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记者:曾革楠
2009-02-16 10:43:5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2月16日 
 
 本报讯(见习记者 曾革楠)教育部网站2月13日公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对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高校出版社的转制实施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高校出版社转制方案经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归属。高校出版社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通知指出,高校是其出版社的主办方,出版社的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高校出版社的出资人是其所在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
 通知强调,转制高校出版社涉及新闻出版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事项变更等,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文件,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许可证变更事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转制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学校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属地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或变更产权登记。
 关于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通知指出,高校出版社要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案。要根据《劳动法》和企事业单位转制调整劳动关系操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由高校出版社制定《人员安置实施细则》,并在职工中公示,学校审定。出版社转制后,继续留用人员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2月16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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