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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斌杰: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推动音像业又好又快发展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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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柳斌杰: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推动音像业又好又快发展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2009-06-26 10:32:2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6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音像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30年音像业取得显著成就——
◆每年出版音像制品发行总金额30多亿元
◆复制业发展成格局
◆音像制品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认清存在深层次问题——
◆体制机制障碍制约音像业的发展
◆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新技术发展需要
◆盗版已成为阻碍音像业发展的顽疾
◆发行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音像出版复制发行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是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出版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作用重大。
30年成就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音像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从1978年前的1家音像出版单位,发展成为包括制作、出版、复制、进出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共有音像出版单位380家,光盘复制单位126家。每年出版音像制品3.3万多种,出版数量5.29亿盒(张),发行总金额30多亿元。目前,我国只读类光盘年产能达到35亿片,可录类光盘年产能41亿片,是全球光盘总产量的1/4。复制基地已经从最初构建的京、沪、粤三个基地向周边地区发展,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的复制业发展格局。音像制品出版的总体质量也稳步提高,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在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重点组织出版了一大批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庆祝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重点音像制品;出版了《魅力中国》、《20世纪中华歌坛名人百集珍藏版》等一批精品力作;配合全民阅读活动推出了百种优秀有声读物,并积极开展向青少年和广大农村推荐优秀音像制品活动;鼓励国内优秀音像企业积极“走出去”,积极组织“外向型”重点音像选题出版工作,扩大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整治低俗之风
在看到音像业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段时间以来,音像行业出现一股低俗之风,特别是一些合法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受利益驱动,参与制售低俗甚至淫秽色情垃圾,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
低俗之风是一种慢性毒药,不仅毒害着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也在摧毁着整个音像行业。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从今年4月12日起,在中宣部指导下,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清缴含有低俗、淫秽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整治违法违规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以此坚决遏制音像行业低俗之风,建立健全对音像业监管的长效机制。经过两个多月的集中整治,已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国共收缴了600多万张低俗音像制品,查办了100多起制售低俗、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件;分别对10家违法违规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和警告处分,对其中严重违法的责任人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和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查禁和处理了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和教育了音像从业人员,有效遏制了音像行业的低俗之风,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
行业深层次问题
我认为,还要看到这次专项行动还取得了一个更重要的成果,那就是发现和揭露出音像行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是体制机制障碍极大地制约了音像业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按地区和部门配置音像出版权、分别建立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的体制,在一定时期起到了调动积极性的作用,促进了音像业的发展繁荣,但这种体制早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导致了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小、散、滥的局面,制约了音像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已丧失基本生产能力,完全靠卖版号为生,逐步“空壳化”。
二是音像出版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需要。高容量、强兼容、低成本的压缩碟的出现,导致传统音像制品的销售终端纷纷关闭。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音像制品的消费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传统音像业已难以顺应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三是盗版问题已成为阻碍音像业发展的顽疾。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音像出版复制领域的盗版问题越来越严重,形式越来越隐蔽,技术越来越先进,手段越来越狡猾,并逐步走向组织化、集团化、规模化,大量的非法音像制品流入市场,逐渐挤占和蚕食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空间,致使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步履维艰。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盗版更是严重冲击音像制品市场,对音像业的传统业务和新型业务均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是音像出版复制发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对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的社会责任、主管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买卖版号等违规行为和制售淫秽色情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够有力,音像制品市场监管不够经常等,使得整个音像行业竞争无序、秩序混乱、发展乏力。
增强责任感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全国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主办单位、出版复制发行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推动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做好音像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是牢牢占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的需要。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新期待新要求的需要。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
第四,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需要。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大力推动音像业又好又快发展
音像行业改革——
◆加快转企改制、
◆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音像业相关领域
管理部门扶持——
◆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和产业集团建设
◆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传统音像业转型升级
◆实施精品战略
◆拓宽音像制品销售渠道
◆促进音像制品“走出去”
音像行业:纳入新闻出版改革整体安排
当前音像业发展正处于变革转型时期,改革是推动音像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把音像行业改革纳入新闻出版改革的整体安排部署中加以推进。
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要按照中央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和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音像出版社转企改制。图书出版社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同样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音像出版社、大学音像出版社及地方音像出版社都要和图书出版社改革同步推进,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任务。音像出版社要通过转企改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彻底破除音像出版单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建立音像产业集团
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鼓励音像出版单位之间以及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演艺公司等纵向之间联合重组,组建音像产业集团公司,力争在3年内培育2~3家具有较大规模的综合性音像集团公司和10~20家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性音像公司。与此同时,积极推动音像出版与图书出版、报刊出版、网络出版等领域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大型国有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影视集团兼并重组现有音像出版社。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音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改革中没有被联合重组和兼并重组的音像出版社,原则上不再保留,按要求逐步退出。要通过上述措施,实现中央提出的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的“三个一批”要求,切实改变目前音像业小、散、滥的局面。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音像业相关领域
允许国有音像出版企业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吸纳非公有资本,鼓励非公有文化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与国有音像出版企业合作合资。要加强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和与非公有文化机构合作的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对有关从业人员要进行认真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管理部门:加大扶持力度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既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也要重视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党委宣传部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音像业的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切实促进音像业的发展繁荣。
大力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和产业集团建设,进一步提高音像产业集中度
运用市场机制,集中资源优势,通过政策扶持,提高产业集中度。建设好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国家音乐产业创意基地(园区),发挥其在全国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长三角等光盘复制基地的辐射作用,促进光盘复制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加快音像出版复制发行企业的联合重组和兼并重组的步伐,组织和扶持一批综合性音像集团公司和专业性音像公司。
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传统音像业转型升级
要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动音像企业向数字化转型,支持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资质,鼓励音像公司与电信移动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合作,开展以手机、互联网、数据库、集成电路卡等多种形式的发行,用新技术打造音像新企业。加强音像出版复制发行人才培养,努力造就适应音像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用优秀人才带动和振兴行业。
大力实施精品战略,积极鼓励原创企业和作品
积极推动国家重点音像出版规划、国家重点音像出版工程及公益性音像制品的出版工作。鼓励国产原创音像制品生产,促进民族音像产品的开发和创作,重点扶持国内原创音像企业,每两年评选奖励百部优秀原创音像作品,对重点原创企业和优秀原创作品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打造精品,形成品牌。
大力拓宽音像制品的销售渠道,进一步繁荣音像发行市场
在充分发挥新华书店等渠道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具有大型连锁功能的音像销售渠道建设,实现超市或便利店、大型综合商店、加油站、机场饭店、旅游点、文化用品店、报刊亭等场所音像销售的连锁化,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不断开拓市场空间,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与音像出版销售有效衔接,进一步深入开展“三农”优秀音像制品推荐活动和向青少年推荐百种音像制品活动,将优秀音像制品送到基层,送到广大群众手中。
大力促进音像制品“走出去”,不断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
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音像企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走出去”。制定音像制品出口奖励办法,重点资助国内企业参加重要国际音像展会,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支持外向型音像制品和出口外向型音像企业发展,大力拓展国际市场份额,实现经济和文化的双收益。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音像业监管的长效机制
强化五个方面责任——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强化主管主办部门的管理责任
◆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责任
◆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
◆强化责任追究制
加强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加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缴整治成果。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已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延至7月,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部署,落实领导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做好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的检查和验收。要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少数违法违规活动,彻底肃清音像行业低俗之风。特别是通过清缴整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查补漏洞,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对音像业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关键是要强化以下五个方面的责任: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音像出版复制发行企业要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出版方向,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把好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关,切实履行内容三审制、岗位责任制、法人负责制,确保音像制品导向正确和内容健康。要严格执行选题报送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样本缴送制度,严格禁止买卖版号,自觉维护好音像制品市场秩序。
强化主管主办部门的管理责任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对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证音像出版单位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社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核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对重要的出版内容严格把关,对出版物发行与否行使决定权,保证出版的正确导向。要对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严格审核,对各项经营活动尽到监督责任。
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责任
音像行业协会要积极倡导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责任,共同维护好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使经营单位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和社会责任的约束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协调企业之间关系,矫正企业不良行为,对违反行规的给予通报直至撤销会员资格的惩戒处理。要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对音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行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成员的维权意识。
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大力加强对音像经营单位的监管,尤其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监管:首先是加强对音像出版单位的选题和内容管理,严格执行选题报送、重大选题备案和样本缴送制度,对重大敏感选题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报送选题、缴送样本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次是依法规范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对使用伪造、变造、过期、作废、复印、传真的委托书或无委托书,使用无SID码或仿冒、伪造SID码的定模镜面,从事复制生产的企业,以及蓄意损毁光盘SID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第三是加大对非法、盗版及低俗音像制品的清缴查处力度,清游商、挖窝点、破网络、打团伙,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音像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强化责任追究制
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要实行法人负责制和办事责任制,对因违法违规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的音像单位,要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主管主办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追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责任的行政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音像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10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主办单位要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对所属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主办单位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管单位要承担领导责任,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行政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和办事责任,对因行政不作为、工作不得力造成音像行业管理混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售非法、盗版及低俗音像制品行为的,对向违法违规单位通风报信或收取不法利益等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是柳斌杰同志在全国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题目为编者所加,发表时略有删节)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6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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