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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强化四大管理机制建设
记者:赖名芳
2009-06-29 15:03:3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9日 
 
 ■音像单位内部管理机制
 ■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管理机制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机制
 ■音像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机制

 本报讯(记者 赖名芳)6月25日,记者从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在京联合召开的全国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为继续深入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彻底肃清音像行业低俗之风,建立健全对音像业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新闻出版总署正着力建设四大管理机制:音像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管理机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机制和音像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机制。
 自4月12日起在全国开展的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一是收缴了700多万张低俗和非法音像制品,查办了100多起制售低俗、淫秽色情光盘案件,其中打掉20万张以上的窝点就有12个,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低俗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二是对10家违法违规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分别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处罚、警告处罚和诫勉谈话,其中严重违法的6家单位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三是专项行动警醒和教育了音像从业人员,赢得了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广泛支持。为进一步扩大清缴整治成果,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已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延至7月底。
 全国“扫黄打非”办专职副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司长李宝中就此向记者介绍说,从现在起到7月底是这次专项行动的关键期。主要任务就是在音像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四大管理机制,确保我国音像业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促进繁荣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这次清缴整治专项行动的落脚点,各地“扫黄打非”部门一定要协调、督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在音像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上,一定要分别明确下列要求,并落实责任到人: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负责制度、编辑责任制度,严格选题报送、重大选题备案和样本缴送制度,规范版号、复制委托书申领和条形码使用程序,切实对出版各个环节负起责任,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和出版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音像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切实履行复制委托书的审核和备案程序,不得在接受复制委托书前先行复制光盘,不得使用复印、传真或经涂改的复制委托书;严禁复制单位之间的转委托行为;严禁使用无SID码或未经行政部门核发的SID码模具复制光盘;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要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音像发行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不得从非法出版或发行渠道进货,不得参与“买卖版号”活动;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档案备查。李宝中还强调说,7月10日至7月底的20天时间,为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扫黄打非”部门检查阶段,要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逐家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下发701种查缴目录中涉及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要重点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自查自纠,甚至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制售低俗音像制品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各省(区、市)“扫黄打非”办要在8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和本地检查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在7月10日至7月底期间,全国“扫黄打非”办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对清缴整治不力、严重失职渎职的,要坚决追究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9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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