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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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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03-01 14:35:5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3-0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据新华社)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3-01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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