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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网站资源上传行为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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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北京将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网站资源上传行为
百度文库暴露资源分享类网站共性问题
记者:方圆
2011-04-07 11:19:0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4-07
自50名作家联名发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以来,时间已过去半个多月。事态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其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多次对作家维权之举表示支持。部分作家及其相关代表也与百度进行了谈判,然而随着谈判的破裂,6位代表团成员表态将继续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维权。百度随后删除了文库中大量未获授权的文学大类作品文档,并推出“绿色维权通道”和“版权合作平台”。但作为维权行动发起人之一的沈浩波在微博发表《树欲静而风不止》,质疑其“保护费模式”,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4月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再次表态:百度较为积极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权问题的结束。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我国版权管理部门早已对百度文库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关注。北京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今年2月底,该局便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对百度文库版权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已在半个月前提交,国家版权局的批复和处理意见不久之后就会下达。此外,专门针对资源分享类网站版权问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本月底就将由北京市版权局制定出台。据介绍,如果相关网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对网站内容进行规范,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纠纷就可以有效避免。
百度纠纷解决 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秩序意义重大。”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曾对媒体表示,百度版权纠纷是互联网时代资源分享类网站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希望未来百度能积极与版权方合作,探索出互利共赢的合作道路并为更多的版权方、互联网企业提供借鉴,促进数字出版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此,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韩志宇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百度事件,从法理上讲,只有在信息平台提供者确实不知侵权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而如果有大面积上传、形成群体性侵权行为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经营者是不能免责的。大量上传作品的现象不止百度文库,这在整个互联网行业十分常见,如音乐、视频分享领域。北京市之所以出台指导性意见,就是为了从整体上规范这种企业的经营行为。从现在存在的大面积上传侵权文件引发的后果来看,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已经涉及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关系。北京市版权局希望从正面规范这种现象,推动行业的共生共荣。
“就百度文库本身来看,其做法确实存在不妥,应该断然采取改正措施。至于百度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韩志宇解释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 上传者提供版权证明
“事实上,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这种现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引导和管理。”韩志宇说。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于资源分享网站、内容上传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上传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指导意见列举了5种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情况,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知名作者、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如果互联网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就不会出现侵权现象。但是,作为《指导意见》,其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正面规范。作为资源分享平台的网站,用户上传的应是自己的原创作品,网站不应接受或鼓励用户上传非自己创作的作品。我们希望在资源分享类网站中树立这样的观念。”韩志宇告诉记者。这份《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向企业征求意见,并将于本月底前出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4-07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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