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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11出版新规关键词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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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盘点’11出版新规关键词
记者:马莹
2011-05-27 16:46:05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1-5-27
今年3月以来,国务院分两批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等5部条例和规章,此举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进入一个新阶段。为什么要对这些条例进行修订,修订了哪些内容,新条例如何更好地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将给出版业带来哪些变化……
国务院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相比,分别就出版准入、网络出版管理、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行政审批制度、音像制品监管等方面做出修订。
今次以《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为制定依据,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9月1日颁布)、《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总署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6月1日颁布)进行的修订,分别就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准入门槛、网络书店的审批条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等方面做出调整和规定。
对比新旧条例,可以发现新条例在诸多方面的修订和调整,当更符合出版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的产业发展、市场规范、体制畅通和管理到位。
关键词一:明确身份 分类规范管理
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其中,第十五条——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物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解读
:新条例增加了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第一,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将“出版事业”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第二,在出版业体制改革提速、新闻出版产业版图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在资产性质、市场准入条件、组织结构以及法人责任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新条例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管工作。《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
解读
:在旧条例中,音像制品监管分为两块。“头”——出版、制作和复制等生产环节归出版行政部门管理,“身子”——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市场环节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新条例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接手文化部在音像制品领域的监管权,统一监管音像制品整个流程,解决此前延续了20多年的音像出版企业受“多头管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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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将“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化、合法化,明确承认出版业的产业属性。“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伴随出版社转企改制,国有、民营企业联姻,社会资本大量涌入出版业。对比新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显变化在于删除旧条例中“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这一硬性规定。正视行业发展趋势,取消经营进口业务单位的“国有独资企业”身份限定,无疑是放开了长期捆缚的“手脚”。
关键词二:完善四大准入制度
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解读
: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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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等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有待破解。
关键词三:未纳入采购范围禁止发行教科书
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均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解读
:旧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目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已基本上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农村地区已基本实现免费提供。鉴于此,新条例明确,不再以招标方式来确定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教材价格后,国家直接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向有关出版发行单位采购教材,逐步免费发放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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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发行单位适应市场环境灵活经营以及促进全民阅读、服务读者特别是缓解农村地区买书难问题的需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改变了原来一律禁止店外经营的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关键词四:网上书店将持证上岗
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解读
: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而10年前颁布的旧条例只是对传统发行渠道有所规范,部分网络书店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从合法渠道进货,给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传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为此,新条例和新规定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有利于构建更为健康有序的网上出版物发行秩序。
此外,在网络出版管理方面,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
关键词五:出版物发行调整准入门槛
条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解读
:我国具有批发资质的发行单位近万家,但多数批发单位规模较小、经营品种也较少,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出版物市场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进出版物零售网点,特别是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同时鼓励出版物批发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度提高了出版物批发企业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近年房租上涨以及现代仓储、物流环境的变化,适当降低了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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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的内容。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1-5-27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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