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选择类型
出版社
代办站
普通会员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分类查询
综合查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购书指南
购物车
我的订单
征订单
存书架
小团购
二手书
优惠活动
关于我们
《高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教育新闻
《高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记者 吴晶
2003-01-08 14:24:57 来源:
教育部将于2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办法》还明确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使多年来不断发展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有章可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同时,对更好地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促进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国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走出国门,主动参与教育的国际竞争与合作。目前经教育部批准,中国共有近20所大学和机构到境外开展办学活动。
摘自:《新华网》2003年1月07日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全国大学出版社
北京
安徽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香港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澳门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台湾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
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