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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案”引爆数字版权困境 - 数字出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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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
“龙源案”引爆数字版权困境
晓雪
2010-06-23 15:30:16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6月18日
5月27日,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汤潮因拒绝支付总额不过两万多元的罚款,主动接受行政拘留惩罚一案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汤潮的行为在很多人看来并非简单的冲动,而是对其经营了11 年的数字期刊模式的“拯救”。
作家、作者状告数字内容运营商的案例是近几年版权领域的一个热点,国际上的谷歌,国内的万方数据、同方知网等,几乎所有经营跟数字化书刊内容有关的运营商都曾站在“被告”席上。“龙源事件”只是又一个这样的案件,所不同的是,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在期刊数字化中的授权困局。
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坚持认为,其所传播的内容是事先得到了合作方期刊社的授权。“一期杂志出版了,是集体智慧的劳动成果,既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又有编辑、美工的加工润色,还有排版印刷的贡献。最重要的,还有期刊品牌和公信力的烘托。没有期刊的品牌影响力,作者文章的公信力和含金量就显得不那么高。”因此,汤潮认为,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除了介质的不同外没有其他根本区别。
“龙源案”之后,期刊出版商发现,刊社现在所实行的数字出版授权模式,即在版权页刊登有关网络传播权归属等申明基本无效,怎样建立更有效的授权模式,形成法定的授权方式,在期刊数字化进程中显得更为迫切。
6月11日,中国期刊协会召开“网络环境下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研讨会,所有代表发言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在网络传播的大潮中,如何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形成一个符合各方利益并有利于数字出版发展的版权保护方式。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野霏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高度,给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同方知网、中文在线、盛大文学、万方数据、汉王科技等数字出版企业相关高层悉数出场,对阵数字版权中的另两支重要力量—— 期刊社和作家。受理龙源案件的有关法院负责人也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做了解释。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主持此次研讨会。
期刊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
龙源期刊网于1998年首家推出授权合作、分享收入的合作模式。龙源逐一与合作期刊社签署授权协议,明确规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中作者著作权权益比例(一般,龙源付给刊社的分成比例占到30%,甚至40%或50%,其中作者的权益占10%)。其他一些期刊内容运营商如同方知网、重庆维普等也多采取这种与期刊社授权合作的形式。)
但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取得权利人许可;二是支付报酬。龙源的做法事实上只是履行了第二项义务,并没有履行其前提“取得权利人许可”,即作家的授权。这就是作家魏剑美诉龙源对其58 篇文章侵权并胜诉的根本原因。
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那么现有的大多数从事数字期刊出版的运营商基本都存在侵权行为。因为,他们对期刊内容进行数字传播之前,并不是得到了所有作者的授权。
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指出,几年来,互联网版权立法一直是困扰行业的问题。穆认为,大量数字期刊侵权的根本性原因一个是行业的认识不足,包括期刊社、作者、数字内容企业对期刊数字版权的问题都有误读、误解的现象。目前通行的版权解决模式基本上都是通过期刊社授权数字内容网站企业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开始受到了挑战。
对此,王自强则强调,期刊社只有汇编作品权,单篇文章的单个权利是作者的。不管数字技术怎么发展,版权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就是先授权后使用。“只是因为新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原来使用的授权方式,也就是把以前的点对点的授权变成了面对点的授权”,新的授权方式需要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机制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修改相关法律,期刊在跟作者签订出版的时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要到作者的数字出版或网络出版的权利。
商业模式与相关法律的矛盾不止一次上演,这也恰恰曝露了业界对法律风险的忽视。
出版商数字维权主动性缺失
随着数字复制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紧密结合,加上著作权授权方式的贫乏、授权效率的低下和授权成本的增加,带来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失控,大量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充斥着数字与网络环境。
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2006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框架下,建立一个让数字运营商、出版商、作者三方均能享得正当利益的最佳方案,先授权后传播无疑是一个大前提,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这存在很大的难度。中文在线董事长童之磊、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均如是表示。
龙源事件发生后,龙源给刊社合作伙伴发出了一封信,建议刊社考虑在期刊版权页上刊登有关版权申明,类似“稿件凡经本刊使用,即视作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增值业务权”等免责条款。而过去很多刊社也都是这么做的。但事实上,在没有得到作者本人授权的情况下,这种所谓的免责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说服力。
即便是这样的免责条款,合作刊社并不能完全配合,因为在这种数字化利益格局中,作为内容提供方的刊社或出版社并没有得到他们所谓的正当利益。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刊社在其内容进行数字传播之前需获得作者的授权,刊社只能将获得授权的内容提供给其他运营机构使用,否则刊社也构成了侵权。在此次“龙源案件”中,龙源并没有将其案件涉及的合作方期刊社牵入进去。对此,《文苑》杂志发行主任段艳文表示,由于目前从龙源期刊网分享到的收入在刊社的整体收入中所占比例极小,如果刊社意识到与龙源的合作存在侵权风险,可能会停止合作。
但另一方面,期刊数字化已经成为一个势不可挡的趋势,面对出版商和作家不断处于被侵权的现状,出版社和刊社应该为自己在数字传播中的利益而行动,否则在数字传播中就真正成了“为他人做嫁衣”。据悉,《青年文摘》杂志在一两年以前便开始建设自己的作者数据库,获得作者授权前提是联系到作者,获得作者作品的数字出版权等,承担作者作品数字传播的代理人角色。
接力出版社一直希望推行这种数字版权代理方式,不过,该社总编辑白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现在,接力出版社也只能得到一部分作品的数字传播授权。白冰认为,现在数字版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出版社、作者、运营商三方利益的分配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这又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国内电子图书定价普遍偏低,只有纸本书价的20%左右,而国外的电子书价格占纸本定价的比例一般在75%~90%之间。如果电子书与纸版价格相差太大,根本无法确保出版社和作家的正当利益。
版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推动相关法律的进展成为目前许多数字内容商迫切关心的问题,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长远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规范,这成了解决期刊社数字化发展和数字内容商合法生存的切实可行的路径。王野霏介绍了目前数字版权授权的3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是授权或者直接授权;第二种是代理,先使用,把权利给版权公司,出了问题版权公司处理;第三种是要约,这是超星等数字图书馆普遍采取的方式,把我要做的东西先公布出来,如果作者不同意,我就从网上撤下文章。最安全当然是第一种授权方式。
沈仁干建议,期刊数字化版权问题可以利用版权信息平台来解决。“所有搞作品创作的人,可以任意把自己的作品拿到这个平台来登记。“行业协会、版权管理机构、运营商协会共同探讨,建立一个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的版权交易平台是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
或许,应由中国期刊协会会牵头建立一个类似于文著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影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第三方综合信息平台,由第三方平台行使期刊中著作权人的数字传播权利。
数字出版中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用王自强的话说,“数字出版领域,中外企业例外都在侵权”。也因为期刊牵扯了太多的著作权问题,在欧美,除了学术类期刊在数字化版权保护上做得较好之外,很少看到类似于龙源期刊、同方知网等这种商业模式的企业。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6月18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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