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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版税之争孰是孰非?
记者:李丽
2010-11-02 08:19:26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0月29日 
 
 随着亚马逊的Kindle以及其他追随者大举进入电子书市场,中外出版界正面临新的课题——电子书版税之争从学术层面进入到关系各方经济利益的实质性阶段。到底是把电子书等同于和纸本书一样的图书销售,还是把它看作作品附属版权的转让?这成为电子书版税分配的关键。
 在欧美等国,为了保证出版商能动用最重要的资源,全力以赴对作品进行生产、出版、印刷、营销等多方面的投入,出版商通常会要求获得作者作品的独家全面授权。这些版权中,有一些出版商会直接开发,主要是纸质版图书在本国境内的出版和销售;其他的出版商可能通过出售翻译版权、影视改编权等附属版权的形式来间接开发。根据这两种不同的版权收入方式计算的版税也大不相同,在美国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前一种情况作者可获得5%~15%的版税,后一种附属版权的情况作者则可得到50%的版税。目前英美通行的标准是,主打新书和再版书付给作者的电子书版税都是25%。
 今年7月22日,美国著名的作家代理人安德鲁·威利的代理公司成立了数字出版企业Odyssey Editions,出版他所代理的作家的20种再版图书的电子版,通过亚马逊网站直接销售,此举在英美书业界炸开了锅。以兰登书屋为首的出版商纷纷谴责威利这种“抢饭碗”的做法。而站在威利一边的作者和代理人也态度强硬地坚持己见。这场争端的起因,就是电子书版税的高低。威利表示,出版商只付给作者25%的电子书版税是不公平的,需要给出版商多施加点压力来提高版税。他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作家的利益。而出版商回击说:“任何将电子版权和印刷版权分离的做法都是不利于图书生产的,而且,在出版社和作者签署的大多数出版合同中,都在非竞争性条款中注明:禁止第三方发行电子书。”
 究竟孰是孰非?
 在威利公司与兰登书屋的电子书版权之争爆发不久,美国有作家和代理人表示,将在6~12个月内暂停电子书版权交易,因为他们相信目前行业内25%的电子书标准版税率可能在一年内瓦解。一位代理人说:“我们认为50%的版税率才是恰当的,现在大多数案例中,我们都要求再版书的电子书版税率为50%。所有新书的版税率我们也要求不低于25%,我们相信很快新书的电子书版税也能达到30%~35%。”8月底,争端达成和解,兰登同意对1994年以前签署出版合同的所有作品,支付25%~40%的电子书版税,但40%的版税率不适用于兰登的主打新书。
 面对代理人不断施压要求提高电子书版税的举动,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销售和营销总经理伊万·施尼特曼在博客中批评说:“这是一种建筑在自私自利和电子书可以从整个图书经济链条中独立出来的假设上的想法……其目的是要把知识产权切分成许多不同的小块,拿到市场上叫卖来谋求最大利润的交易。整个事件中的各方都有责任,但现在的感觉是有人想借确立电子书版税率的机会抢夺地盘。电子书价格越来越低,而从营销到数字化基础建设的各项成本并没有减少,因此出版商从每本书中赚的钱更少了。”施尼特曼强调,以数字形式销售图书很有可能是在分食印刷本销售的市场,但是这一点并没有体现在给作者的预付版税中,应该协商在提供更高版税率的同时降低预付版税,让作者在这两者中做出选择。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史蒂夫·吉兰就出版商如何通过修改出版合同来规避电子书版税纠纷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反观国内,一方面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中,大部分较早签约的尚未涉及电子版权,部分新近签约的又对电子版权的处置语焉不详,这都为目前乃至今后电子版权、版税之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电子书市场快速发展已是大势所趋,电子版权也成为各方争夺的新宠。在与作者、代理商、内容平台、运营商、终端商等多个环节的博弈中,中国出版商恐怕要早做思量。

 关于版税的合同规定

 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电子书发行协议中的规定
 因为出版商授权发行商可以面向终端消费者制作和发行某部作品的电子版,因此在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的协议中,差不多使用的都是授权许可的语言,更类似附属版权转让交易协议的表述。相关合同条款可能如下:
 你方特此授权我方,根据本协议,准许我方以恰当的方式直接发行和通过第三方发行商,以所有可获得的数字发行手段和所有的数字化载体形式发行数字产品,此授权为非独家授权,不可撤销。
 尽管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结构电子书发行协议,使出版社避免把数字化发行权转让给发行商(比如可以用代理发行协议模式,就像几个大出版社和苹果公司之间拟定的),但这种协议结构改变所带来的法律细节问题更加麻烦。
 而且,这种合同差不多都由电子书发行商来起草而不是出版商,看起来没有哪个单独的出版商有足够的市场掌控力来坚持一个完全不同的交易模式。
 因为很多出版合同都是在Kindle 阅读器引发电子书销售热潮之前签署的,所以合同中更是难以找到对电子书发行模式进行特别约定的语言描述。

 出版商和作者之间合同中的表述
 在大多数图书出版合同中关于版税的部分,都是首先表述根据印刷本图书销量来确定版税,版税比例通常以封面定价的百分比或净收入的百分比表示,一般是在5%~15%之间变化,这取决于图书的发行渠道和所面向的销售市场。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可能如下所示:
 除以下情况外,出版商将基于来自图书销售的净收入支付给作者10%的版税,包括出版图书的修订本、再版整本图书或其中的一部分。
 以下情况把出版商所获的版权转让净收入的一半支付给作者:
 (a)来自海外市场的专有授权版本、缩编本或连载版本的销售……
 虽然现在的出版合同经过修订,已经详细说明出版商应用电子版权将付给作者更高比例的专门版税——通常是出版商净收入的25%——这一般是依照出版商的图书直接销售收入来计算。
 典型的出版合同中,关于附属版权转让的版税比例已经在版税说明部分的最后做出了解释和约定,表述语言可能如下:
 当出版商授权他人再版全本图书或图书的部分内容时,出版商应将协议所得净收入的50%支付给作者,这包括该作品被收录进电子数据库中,被制作成视频、声频文件或缩编本,被改编成电影和动画,被制作成用于教育和商业电视台播放的版本、盲文版本和大字版本、微缩胶卷或所谓胶片、微型计算机应用版本、电子版本、翻译版本、境外版本或以英语及外语改编的版本。
 这可以被简单分成两种交易方式来看,前一种是和出版商销售精装本图书的数量直接相关,后一种是和出版商向第三方授权相关。
 本来在数字化流行之前,在签署终端用户许可权协议时,是根据图书零售就是零售、版权授权就是版权授权分开来起草合同。现在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数字化产品可以很低的成本,很容易地被复制,通过授权传播电子书的速度远远超过传统上纸书一本一本的销售,出版商发行图书可以不必再通过出版印刷、装订和开着货运拖车在路上跑。
 对于出版商来说,是时候重新审视他们的标准合同格式了,如果有必要就要修改合同的格式,以避免在电子书版税分成方面出现混乱,弄不清究竟是按附属版权转让来算,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五五对半分,还是根据电子书的销量来支付版税。
 出版商可以考虑在附属版权规定中增加一个例外条款,以明确,在授权许可一部作品以任何版本任何名义,无论是否以本社品牌出版时,都等同于本社出版图书的版税支付方式,即按照图书销售所得净收入分成比例来计算,而不是按照附属版权转让的版税分成比率来向作者支付版税。

 大多数电子出版公司对半分成不给预付版税
 与传统出版商有所不同,据美国《出版商周刊》的采访,大多数原创电子出版商都不给作者预付版税,他们解释说,这是因为电子书出版领域的规则不同于传统印刷出版。作家代理人斯科特·克斯曼经营有电子书出版公司Diversion Books,克斯曼说,他不排除给个别作者预付版税的可能,但目前并没有支付预付版税。禾林出版公司旗下原创电子书出版品牌Carina出版社的执行主编安吉拉·詹姆斯的说法与此相类似:“Carina不支付预付版税,因为先出版电子书的模式和传统出版的模式不一样。”
 新的商业模式很大的不同是它更像一种合作关系:作者提供内容文本,出版商付钱生产制作,然后双方对半分所获得的收入(在出版商扣除生产成本之后)。Diversion 公司现在就是这样运作的。“我们提供生产费用,获得第一笔收入之后首先扣除掉生产成本。这是目前电子书出版发展初期看起来比较合理的一种模式”,克斯曼说。目前美国最为有名的原创电子书出版商Open Road公司,也是按五五分成、不支付预付版税的模式在运作。詹姆士说,作为牺牲预付版税的交换,Carina的作者获得“更多的营销支持,更高的电子书版税分成和更迅速及时的版税支付。”
 只有理查德·柯蒂斯,这位作家代理人兼E-Reads电子出版公司的负责人,正在做一些与众不同的尝试。E-Reads公司的支柱业务是出版许多知名作家再版作品的电子版,特别是一些类型小说,尽管E-Reads也出版一些原创的电子图书。大多数时候,柯蒂斯都使用前面所说的利润分成模式来出版电子书,但在某些情况下,他也开始支付预付版税。
 柯蒂斯经常购买绝版图书的版权,然后通过E-Reads公司的电子书让这些图书重新出版。在努力创建E-Reads 自己的出版书目的过程中,柯蒂斯发现,如果不能预先拿到钱,作家代理人就不愿意放弃图书的版权。柯蒂斯说:“我和一些代理人联系,问他们是否从出版商那里收回一些绝版图书的版权可以卖给我,但他们都不愿意提供。因为我自己也是一个作家代理人,我意识到,现在电子书出版的这种商业模式是他们所不熟悉的,他们最容易接受的,是先拿到预付版税。”所以现在,柯蒂斯会通过代理人给作者支付很小的一笔预付版税,“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不等,只有当作者是我们非常了解和有把握时,才会支付比这一数字多的预付款。”柯蒂斯解释说。
 柯蒂斯说,他把预付版税看作是一种激励手段,以便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电子书出版市场上争取到电子版权,现在作者及其代理人在出售印刷本版权时,可能会把电子书版权保留在他们自己手里,等着获得更加有利可图的电子书版权交易。他说:“电子书产业正朝着一个独立的版权市场在发展,电子书版权已经从印刷本版权中分离出来,就像作者和代理人单独运作图书内容的录音制品改编权和影视改编权的交易一样。”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0月29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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