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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高校图书馆的侵权 - 《大学出版》杂志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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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杂志
防止高校图书馆的侵权
杨晓鸣
2006-04-24 16:13:49 来源:《大学出版》2002年第3期
高校图书馆是为教师的教学、科研以及学生的学习服务的事业性机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为图书馆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等收藏有大量的作品,为了陈列或保存这些作品有时需要复制。不过这里的复制是有限制的,首先,复制的目的限于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且陈列应是不出售门票的非营利性的陈列,供公众免费观赏,其次,图书馆等单位的复制只供陈列,不可供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用,不可出租、营利性借阅或被其他人借出复制。
一、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人的使用权
多数高校图书馆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方便师生查阅资料,实行了全天候开放,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师生们在图书馆查阅资料或者借书等行为都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但师生将图书馆(主要是期刊馆)的资料借去复印(复制的一种形式)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据作者的调查(对浙江大学等十所高校图书馆所作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高校图书馆都在馆内设有几个复印室,有的甚至专供师生复印书刊资料。图书馆开办复印室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方便师生,但具有经营性质:首先,复印是营利性的,不是免费的。其次,复印室或是馆内职工经营,或是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再次,大多数图书馆规定,期刊资料不得外借。有时师生们为了教学研究和学习的需要,必须参考一些论文,他们只好在图书馆内复印。而图书馆与复印室之间达成了协议,通常的作法是,复印室待复印人交纳复印费后,按复印的数量发给复印人一张相应的票证;当复印人归还期刊时,需要将此票证一并交出,以证明在馆内复印,以及复印的数量。
从以上复印的性质特征来看,对于师生来说,他们复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图书馆就难辞其咎了。从他们限定师生复印的场所,为师生实施复印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等行为来看,足以表明他们或直接实施或间接参与经营性的复印(即使复印室是转包的,但他们与承包人之间通过合同,达成了协议,并向承包人收取了租用、管理等费用。从这种经济关系来看,图书馆必须对承包人的行为负责)。不仅复印是经营性的,而且复印的数量也是惊人的。作者在某高校图书馆调查发现,像《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法学研究》等社科类核心期刊,一周内被复印的次数都在20次以上。无论是复印的性质,还是从被复印的数量来看,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为图书馆开辟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可能有学者会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权利规定来为图书馆开脱责任。该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属合理使用。但这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只供课堂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且必须是少量的复制。而图书馆上述实施的复印为行,比如为学生提供复印件,未必是搞科研和供教学使用,学生可能是为了应付各类考试,或者完成作业等其他目的,而且同一期刊被大量复印。所以,该条款不能作为其合理使用的依据。图书馆为师生提供复印这一行为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二、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目前许多高校图书馆已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将馆藏的一部分图书或全部图书上网,设立相应的数字化图书馆,让师生足不出户直接在网上阅读馆藏图书。殊不知,作品被置于因特网上,公众可将该作品下载至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上,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所以,未经许可,将有著作权的作品擅自上网,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赋予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传播作品,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这后一种情况,具体说来包括:(1)未经许可对从因特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上载,或使他人违法上载,例如复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2)未经许可对从因特网上得到的作品,在网下进行改编、翻译、发表、表演、播放,如对他人网上作品直接出版图书,或编辑、翻译后出版图书、制作音像作品,或违法表演他人网上作品,包括音像作品;(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如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他们许可将其已发表的作品上网传播就属于这一类纠纷;(4)在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所以,图书馆未经许可,又不采取技术措施,擅自将馆藏图书上网,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图书馆防止侵权的对策
图书馆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熟视无睹,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合理使用权利,避免侵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针对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问题,高校图书馆必须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授权,并缴纳一定的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自己组成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机构。它使作者、表演者等不便行使的权利集中起来,代表作者与使用者交易,既为著作权人服务,也为使用者服务,简化了著作权行使的方法,方便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图书馆资料复制,数量大、种类繁多,牵涉到的著作权人较多。图书馆要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几乎不可能,因此直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至于收取的费用多少为宜,一方面要考虑到图书馆的公益性,不宜过多,否则于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借鉴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经验,按图书馆的图书期刊拥有量,规定收取费用的额度。
2对于图书馆上网图书的版权问题,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首先必须获得授权,可以直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授权;其次是采取技术措施,使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信息,但无法下载信息,既不能将信息复制在其计算机中,也不能将信息打印或进一步传播:再次是在网页上作出声明,如果书的作者不愿意其作品上网,可通知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撤掉。
[作者工作单位:浙江大学出版社]
来源:《大学出版》2002年第3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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