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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销市场开放进入倒计时 - 分销放开 引发业界关注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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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销市场开放进入倒计时
文东
2003-04-07 17:26:51  来源: 
 
 我国书、报、刊市场的对外开放日渐迫近——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从5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将获准在我国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业务。
 这个《管理办法》是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3月17日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8号令联合颁布的。
 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也是中国政府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的具体措施。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明确定性和有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
 书、报、刊分销业务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如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规定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的申办程序及应提供的要件,并明确外商投资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业务,执行同一申办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书、报、刊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从5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规定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执行同一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规定的注册资金等资质条件是为了保证资产的优良,以便吸引更大更多的外资,并促其自身发展。文件下发前,已有约几十家外商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投资分销企业。

摘自:《中国图书商报》2003年4月4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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