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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转制热点问题报道:明确流程 减少财务弯路 - 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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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
大学社转制热点问题报道:明确流程 减少财务弯路
记者:毛丽冰
2009-05-12 11:11:47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9年4月26日
写在前面:与一般出版社相比,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既要遵循改革的普遍原则,又要兼顾原主管学校以及教育部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因为产业性和意识形态性,其不同于一般的校办企业改制。在第二批大学出版社全面进入转制的初期阶段,本报将分篇探讨转制过程中备受关注的财务、人事问题,以及出版社与学校的关系等重点问题,以促进大学社更加顺畅地实现“转身”。
转企改制后,大学出版社不但要承担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还必须承担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责任。因此,保证足够的发展资金至关重要,由此资金运作、财务操作等,成为了出版社首先考虑的问题。
流程必须清晰明确
转企改制的工作流程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是改革的基础和首要工作。在出版社制定好相关转制方案后,即要进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接下来才能依程序到达资本验证、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流程。
在清产核资到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社长熊诗平介绍,该社在2007年6月开始着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上海财经大学随即成立了由财务、审计等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而出版社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6个小组,6条线积极准备。改革方案获批后,在学校的领导下实行资产评估方案招标,收到的投标方案报价在3万元到19万元之间,评标小组认为3万元的方案即可适用。“达到改革的目的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花费19万元来做一个方案。”熊诗平坦言。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如何使不良资产核销更顺畅?哪些方面可以脱离报税的程序?如何让学校更好地理解出版社?中、小出版社大多为此而烦恼。浙江大学出版社社长傅强认为,处理不良资产和呆、坏账问题要规范进行,对于已经倒闭的单位要去工商部门取得相关凭证,如果未倒闭就要直接去核对,报废图书价值不大的就在清产核资前正常报废。浙大社对100万元码洋以下的图书正常报废,100万元以上的则上报学校。傅强提醒大学社,如果报废量很大,一定要跟学校相关部门商量,否则在审计的时候就比较麻烦,学校最好帮出版社一起核销坏账,争取在清产核资前落实好,以做到轻装上阵。
基准日承启过渡
清产核资基准日的确定也困扰了一些刚实施改革的出版社,对基准日定在哪个阶段比较合适、日期由谁来具体确定等问题比较疑惑。东南大学出版社社长江汉提议,出版社在请中介公司做完审计后与中介公司商量确定一个时间,上报学校,由学校最后决定基准日时间。基准日的确定很重要,清产核资结果两年内有效,所以出版社要考虑进度。
2007年启动转制的上海财大社将基准日时间定在2008年2月29日,熊诗平认为,这个日期既可以避免头年年底资金回流的集中期和春季教材发货的高峰期,又可以充分利用过年后的充裕时间。
如果从年初开展转制工作,而且所有流程都很顺利,转制工作全部完成需时约为六个半月。因此,中介机构建议基准日应在6月30日以前,在此之前要完成转制方案的制定、中介机构的清查和提出调整建议,以及账务调整等工作。
114号文件的诱惑
在转制工作中,最吸引出版社并给其工作带来动力的,莫过于享受一定时期内的返还企业所得税政策了。
教育部社科司出版管理处处长魏小波强调,各出版社社长现阶段尤其要重视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她指出,在享受优惠政策上,114号文件是对105号文件的延续和完善,但是要注意105号文件表述的“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已更改为114号文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苏州大学出版社社长高敏提出,114号文件的涉及对象明确为从事业转为企业的出版社,可是当下不少出版社都是从企业转为企业,此条款是否就不适应 “企转企”的大学社了。魏小波指出,114号文件与105号文件在表述上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各地可能有不同的实施标准。据了解,在此过程中,有的地方财政系统对此文件有不同的解读,熊诗平提示上海的大学社,上海市财税部门对申报享受114号文件的出版社需具备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相关文件、转企改制方案以及批复文件、工商调整登记证书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三个必要条件。
114号文件解读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本报特将大学社转制过程中比较关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给予回答。
问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报批程序如何规定?
答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
:大学社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答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保持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
:转制后,出版社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
:转企改制后,如何处置出版社的库存报废出版物?
答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
:如何处置转制后大学社的办公楼等原使用土地?
答: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9年4月26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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