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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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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业界细品条例 各方详说规则
商报记者:金霞
2006-06-29 17:33:43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6.6.27第1、2版
编者按
国务院刚刚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也因此成为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笔。
2005年10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中国图书商报曾广泛采访了业内外各方,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特别是引起不少争议的与图书馆法定许可密切相关的“四六条”的意见和建议,反响强烈,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详见商报2005年10月21日第1211期第1、8、9版《未授权就传播,出版界说NO》)。时隔半年多,我们高兴地看到,本报所做的努力,商报所反映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采纳。
鉴于《条例》对数字图书产业即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商报再度聚焦,并携手多年从事数字图书研究和应用推广的产业界代表书生公司,邀请版权界、法律界、图书馆界及数字图书相关企业有关人士,对《条例》中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谨希望在让业界更好地理解《条例》的同时,也以此作为时推动我国版权发展和数字图书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士的致敬。
商报记者:金霞
匡南(北京书生公司)
互联网应用改变了世界,尤其改变了信息世界。而图书作为信息世界的一部分,正面临着互联网带来的巨大改变,这种改变的背后则是产业规则之变。
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网络世界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网络信息世界将结束过去的混沌、迷茫的状态,在版权保护和应用方面带来一个朗朗乾坤。
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一直是争议不断的领域,每个图书馆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在于:馆藏的图书能不能放到网络上去让读者阅读?数字图书馆应如何获得和应用各种图书的电子版版权许可?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能获得明确的答案,导致了数字图书馆及相关企业版权官司缠身的局面。
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对信息的需求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地加快脚步。公众对信息的快捷、高效获取的需求与目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迟缓形成了日益突出的矛盾。
网络版权问题已成业界困局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博客门户、数字图书馆、电信传播、虚拟社区等纷纷崛起,并构成了当下中国网络传播框架。这样的态势,代表着一场更为深刻的数字化革命已经来临。然而网络的便利性为知识的广泛传播带来了机遇,但也因为其易复制的特性带来了网络侵权的纠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有一定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有关专家指出,著作权法对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就给了利益双方打“擦边球”的环境,法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以“2004年度浙江十大知识产权案”之一为例,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在其网站的“图书馆——现代文学”网页上,未经授权下载了女作家母碧芳的两部小说而被诉侵权。尽管学校一再申明只是为了向学校师生介绍和提供优秀书籍,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盈利性”网站,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学校侵权,赔偿6万余元。
近年来,网络版权问题愈加突出。方正、超星、书生等业内知名的数图企业,都曾遭遇版权诉讼。
单就这些现象而言,就表明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已经面临新的挑战,它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地调整和充实网络传播权相关内容,才能够持续发挥其法律的规范作用。否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及那些公益性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因而相关各界一直在为“如何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及‘合理使用’制订明确统一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断呼吁,并在同家立法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条例》出台 适应各方利益博弈
网络的大行其道,为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使用者之间带来了新的利益平衡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著作权授权方式都受到新的挑战。《条例》的出台,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环境下各方利益博弈而做出的有力的补充,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著作权相关法规,更促进了我国信息数字化进程。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例如,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六条则规定了公共图书馆、远程教育机构等向馆外注册用户开放馆藏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前提条件。
从《条例》制订的规则可以看出,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制订过程中广泛征询了业界专家和数字图书相关企业、机构的意见,充分听取了各方声音,大量的版权、数字图书专家和法律专家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专业的建议。本报也以每体的第三方立场,广泛采访了业内外各方,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特别是引起不少争议的与图书馆法定许可密切相关的“四六条”的意见和建议,反响强烈,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被《条例》采纳。
作为多年从事数字图书研究和应用推广的产业界代表,书生公司在《条例》起草和制订的过程中,站在整体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并多被采纳,因此,《条例》不仅是对我国网络信息传播起规范和推动作用的法规,也充分体现了法制建没的民主化。
专家观点:行业需建立适当竞争机制
在数字网络经济发展的时代,版权授权已经成为数字发展的一大瓶颈。著作权的立法、执法是重要的,为便于执法守法而进行许可的管理也是重要的。从政府来讲,需要面对的改革很多,如果没有提供方便的许可机制,将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作为广大读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图书馆界也屡次和信息情报界,档案界、法律界、数图企业一起,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方式和途径以及对版权授权模式进行探索。
各界专家普遍认为,单方面强化著作权利人权利的方法不是有效的方法。首先,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权利人的得失固然是知识产权法的中心,却不是全部,激励创新的另一半取决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程度。
其次,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给予社会公众更多的合理使用空间并不意味着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家用录像机的面世曾引起电影业的恐慌。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判定,家庭录制电视节目属于合理使用,即“更换时间”是电视观众的权利。而事实也证明,承认使用家用录像机的合理性不仅没有像想象的那样给电影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反而催生了录像带的出租和出售市场,成了电影收新的收入源泉。同样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网上使用的增加并不一定带来网下销售的减少,甚至可能引起消费者今后对作品的更大需求。
再者,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之下,数字版权授权方式的通性仍然是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愿许可之上的。如果作者不愿意或者由于其他各种原因没有进行授权,那么获取授权的难题,仍然存在。因而应当通过对作者授权意识的培养以及授权模式的探索、全方位的发展与合作,积极解决授权问题,进而推动信息传播产业的发展。
总而言之,“发展实际上是互相刺激、互相影响的过程”,要同时达到行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的目的,除了寄希望于法律对“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与责任的明确,同时也需要行业内建立适当的竞争机制,其中,采取更加有效的版权授权模式是竞争的关键。
馆长观点:版权和谐推动数图健康发展
在信息时代,数字图书馆不仅能够为读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满足读者日益提升的信息需要,而且电子化图书也有利于所有文献、文字的长期保存及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因而,图书馆界一直呼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应当明确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法律地位,推动图书馆数字化服务和整个网络资源的建设。
从整个图书产业来看,网络的发展和介入使权利人与使用者等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趋于激烈。面对数字图书馆的出路问题,各个利益集团首先都寄厚望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条例》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比较明确地规范了合理使用的原则和条件,为图书数字版权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使得图书馆的所有资源都能数字化并在网络上进行规定范围内的传播,不但提高了馆藏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节省了各馆的经费,有利于资源共享。
无疑,《条例》已经为数字图书馆摆脱网络传播中的版权困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细节上仍需要各个环节的不断完善。从技术着手支持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也就是说,如果获得一个合理使用的豁免,那么在技术上要达到对它的高度保护。运用先进的技术,有效地防止各种盗版与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设置口令、采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认证技术及数字水印等方法来保障合法的作品不受侵犯。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邮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这样的技术特征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安全受到的威胁,同时也抑制了不法分子非法盗版电子书,进而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
总之,《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配套法规,为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这些对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将有利于在保持版权所有者及使用者和谐关系的基础上,扩大数字图书资源规模,带领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其知识宝库的职能,令公众能在网络环境下更便捷地学习和研究。
《条例》出台后,数字图书产业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6.6.27第1、2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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