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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民就我国拟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说明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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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民就我国拟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说明
记者:周玮、隋笑飞
2006-12-27 10:16:3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12.25第1版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有关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这两个《条约》的议案中表示:“加入《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符合我国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5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就议案作说明时表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这两个《条约》的议案中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12.25第1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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