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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收购竞标有实质性进展前须上报发改委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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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收购竞标有实质性进展前须上报发改委
记者:杨晓芳
2009-06-22 14:45:1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2日 
 
 本报讯(记者 杨晓芳)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国企业在境外收购、竞标项目在有实质性进展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结合国家战略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力,在充分进行前期论证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并且综合考虑各方面复杂因素,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计划,稳步实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改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
 《通知》称,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据悉,目前执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并未提出关键时间节点问题。发改委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较快,特别是大型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明显增加,促使此《通知》出台,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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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鼓励到境外兴办新闻出版实体
 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努力推动新闻出版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国外主流市场、国际汉文化圈和港澳台地区。抓好“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出版传媒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出版版权交易平台。加强出版物内容和形式的创新,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版权输出和实物出口。鼓励以政府资助方式进行优秀作品和著作的相互翻译出版。鼓励有条件的出版传媒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境外兴办报纸、期刊、出版社、印刷厂等实体,拓展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市场,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6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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