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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不及时移除未授权作品百度文库要担责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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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阎晓宏:不及时移除未授权作品百度文库要担责
作者:赖名芳
2011-03-01 14:13:2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3-01
2月25日15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著作权及版权保护等相关热点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及盛大文学起诉百度文库所引发的版权纠纷事件时,阎晓宏评价说,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版权作品未经许可被上传至互联网,权利人应该及时从维权角度向百度文库发出通知,百度文库应该根据通知内容及时移除未经授权的作品,如果没有及时移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首次对这一事件作出官方评议。
网络搜索服务商要明确“避风港”规则的限制
阎晓宏在评议盛大文学与百度文库间的版权纠纷时表示,要依据我国《条例》中有关规定,看是否适用。在《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被知识产权界称为是对网络搜索服务商“避风港”规则的限制,也是网络搜索服务商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如果权利人及时向百度文库发出了通知,百度文库就应该及时移除未经授权的作品,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版权局非常关注这一事件,已经责成北京市版权局受理这起纠纷并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北京市版权局把调查结果向国家版权局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全面修订《著作权法》 已列入“十二五”立法计划
在回答网友“琴江对语”提出的国家版权局是否正在研究、启动对《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问题时,阎晓宏表示,国务院在“十二五”立法计划里,已经把修订《著作权法》列入其中。国家版权局是法律的执行部门,对于修订《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已经作了积极、充分的调研。中国的《著作权法》出台至今已有21年了,在这期间,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但尚未对《著作权法》作一次全面的修订,只是在2001年和去年作了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所以,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
使用正版软件 政府部门应带好头
网友“天地五色石”在线向阎晓宏提问,“国家机关改用正版软件,能否理解为是版权保护的举措之一”?阎晓宏对此解释说,“改用”一词不太恰当,因为从2001年开始,国务院就要求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到2003年中央机关、中央各部委已基本完成了这项工作。自2004年起,国务院又要求地方政府也使用正版软件,这个工作于2005年完成。到目前为止,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计,连续9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采购的软件总金额共计约13.46亿元。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正在开展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我国政府要求全社会都使用正版软件,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带一个好头。
在交流中,阎晓宏还谈到,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民族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据工信部统计,去年我国软件产业收入已经超过1万亿元,涌现出一批优秀软件企业,如金山、永中、浩辰、CAXA软件企业等。当然,繁荣发展我国软件产业不仅需要很好的软件保护环境,还需要政策的支持与软件企业的不断创新。
严厉打击网络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针对网友提出的如何看待大量存在的网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阎晓宏分析说,目前网络侵权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侵权行为,如“番茄花园”案,中国政府对此坚决予以打击,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种是属于非恶意侵权的行为,比如一些视频网站使用大量的作品,其中一大部分是购买的,但同时也夹杂着一些未经授权的视频作品,这样就会出现一些版权纠纷。对此,我们主张纠纷双方需要通过民事来调解,如权利人应该积极地进行维权,向未经授权的使用者提出赔偿、删除要求。如果不能协调解决的话,可以依法进行诉讼,追究侵权者法律赔偿责任,或者积极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在经过查实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
阎晓宏在回答网友提出的最近“骑士音乐网侵权案”相关嫌疑人均被判刑,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版权局在网络侵权方面治理将更加严厉的问题时表示,骑士音乐网未经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公司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大量侵权音乐的下载和试听,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法院判决网站3名负责人均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50万元,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20万元。该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全国首批15起重点案件中唯一的网络侵犯音乐著作权类型案件,也是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破获的重点案件。案件侦办力度之大、效率之高、侦破之迅速,有力地震慑了违法分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3-01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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