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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亚洲版权贸易的现状及思考
叶新
2003-09-27 14:48:28  来源: 
 
 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数字,我国2002年引进版权10235种,输出版权1297种,比例大约在9:1左右。这表明我国还处在绝对的贸易逆差阶段,还没有进入世界的主流出版市场。那么,我们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贸易情况如何?以下是对我国与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情况所做的一些简要分析。
 一、总体版权贸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来,我国从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引进只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左右。而我国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输出却占了大约95%。我们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贸易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国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逆差在1398种。
 二、对日韩两国的版权贸易情况
 我国对日韩两国的版权贸易数量为1304种,其中引进1183种,占90.72%,输出121种,占9.28%。其输出与引进之比是低于9:1。
 其中,我国对日本的版权贸易逆差缺口很大,而对韩国虽然也处于逆差状态,但缺口相对较小。
 三、对我国港台地区的版权贸易情况
 我国大陆对港台地区的版权贸易数量是2560种,其中引进1453种,占56.76%,输出1107种,占43.24%。
 其中我国大陆对香港地区实现了贸易顺差,达174种。而我国大陆对台湾地区仍为逆差,达520种。
 四、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要说我们对欧美国家如何如何,就是我们对亚洲国家或地区也远还没有实现版权贸易顺差。可喜的亮点是我国大陆对香港地区的版权贸易状况,但其市场容量也还是比较小的。我国大陆对台湾地区不尽如人意。原因是什么呢,我想有这么几点:
 1.出版社还没有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版权贸易引起足够的重视,想的是如何走向世界,融入世界主流出版市场。但冲出亚洲还需时日,何况是走向世界。
 2.出版社还不能得到足够的版权授权,无法顺利地进行版权输出。原先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还是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转让情况下制定的,虽然新著作权法已经颁布,但新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标准样式)还没有出台,出版社无章可循。
 3.我国大陆从港台的转口贸易较大,欧美出版商通过我国港台地区向我国大陆辗转授权。
 4.国家对我国大陆向港台地区的版权贸易缺乏必要的扶持和引导。
 笔者认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如下:
 1.国家版权局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尽快颁布新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规定著作权转让条款,与国际接轨。尽快颁布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标准样式,使出版社尽可能得到更多的授权。
 2.我国大陆出版社在获得外国版权授权时,合同条款中的地域范围尽可能涵盖我国大陆及台港澳地区,以便向台港澳再度授权,掌握主动权。
 3.国家要加强对出版社版权贸易的扶持和引导,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加大对东南亚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的版权输出。
 我们相信,只要搞好我国大陆对港台地区的版权贸易“小环境”,加强建设我国对亚洲各国版权贸易的“中环境”,假以时日,就一定能走向我国对世界各国的版权贸易的“大环境”。

摘自:《出版参考》2003/09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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