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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如何应对数字侵权
贾慧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法律事务部 )
2006-06-15 16:10:48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6-6-12 
 
 北师大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应对数字作品的侵权之后,越来越多的数字作品制作者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主动与该社接触,介绍他们的产品,并且希望该社给予授权。
 
 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发展和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模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数字作品的高效、优质、可复制性和互联网络的低成本、迅速扩散性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行为的广泛膨胀,这不仅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造成了利益上的严重损害,更严重地影响了出版业自身的正常发展。某些低质量数字作品的出现更已侵害到了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从电子图书到各种学习机产品,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可谓纠纷不断、烽烟四起,但由于数字产品易于复制、下载,却难于取证,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应对来自于数字产品和互联网络的侵权是出版单位面临的一个问题。
 
 最大限度维权
 众所周知,数字作品的出现给传统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是数字作品易于复制,成本低廉,这会对传统纸质图书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撞;另一方面是一些数字作品制造商未经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图书制作数字作品,给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造成相当的损失。
 对于前一方面,出版单位应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努力多出好书,不但突出纸质图书的优势和特色,吸引更广泛的读者群体,更可以吸收数字作品的优点和长处,使纸质图书和数字作品形成相互促进、共存共荣的发展模式。
 对于后一方面,我们认为,出版单位在面对来自数字作品的侵权时,姑息与一味等待都不是好办法,我们可以在做好前期准备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来打击侵权行为。如果侵权的情况比较多,可以把已知的侵权单位进行排序,将证据比较充分、侵权行为比较严重的排在诉讼的第一顺位,对于仍需继续取证或者侵权行为相应轻微的适当延后,以此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版社的权利与利益。
 
 确立正确的诉讼思路
 古语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由此可见了解对手的重要性。在确定了诉讼对象之后,我们对被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了解。一般而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到被诉方的注册信息,如果是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可以通过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www.hd315.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另外,通过查找被诉方在法院的同类案例,也可以有助于明确己方的诉讼思路。
 
 做好事先取证
 做好事先取证可谓诉讼中的重中之重,因为证据是否思路清晰、证明力是否良好都是能否胜诉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在诉讼之前,进行了非常繁冗复杂的取证工作。其实就数字作品侵权而言,证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被诉方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二是己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相关证据。
 如何证明被诉方进行了侵权行为呢?数字作品的侵权大多会采取在互联网上直接收费或免费下载的形式,因此要证明被诉方提供了数字作品的下载就需要进行下载公证。如果该数字作品还与某一种数码产品形成一个侵权的整体,比如现在的某些学习机、点读机或者数码卡片等,数字作品需要通过产品才能阅读、下载或者内置于产品之中,这样就还需要购买一台数码产品作为证据并且进行购买公证,单纯的购买产品并且保留发票的证据效力是不够的。
 在取得了被诉方侵权的证据的同时,还应该证明出版社享有侵权数码作品中使用的原作品的相关权利,出版社有权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一般而言,只要出版单位享有原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中涵盖了电子及互联网的专有出版,出版单位就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方赔偿。
 但是,如果出版单位虽然享有了电子及互联网的专有出版权甚至部分的著作权,只是原作品本身即为翻译或改编自国外作品的演绎作品,这样情况就会比较复杂。我们在诉讼取证过程中就数次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社的被侵权图书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翻译作品或者英语教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作品必须先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我们不仅需要证明出版社享有权利,还要证明授予出版社权利的境外著作权人享有权利。这就需要境外的著作权人给予相当大的配合。另外,境外的证据传入我国境内的手续也是非常复杂的,一般是将证据交由著作权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之后连同公证书一同交我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最后才能传入我国并被我国法院认可,直接传入我国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出版单位作为诉讼中的原告,本身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这时,如何利用主动地位选好管辖法院,降低诉讼成本就很重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被告所在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之间,出版社应尽量选取对己方有利的法院或者出版社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避免异地诉讼带来的高额诉讼成本或者其他不利情况的出现。

 解决授权的相关问题
 作为一个出版单位,我们打击侵权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更是希望能够在数字作品制作者和出版者之间建立更为公正合法的商业秩序,尽量避免侵权的发生。秉承这样的宗旨,我们在积极打击侵权行为之外,也与数字作品制作者积极接触,从数字作品的制作和保密技术、相关数字产品的形式和技术、企业的商业信用和销售方式、对出版社的图书是否有促进作用等各方面通盘考量数字产品及其制作商,认为产品制作精细、保密充分、企业信用良好、销售手段多样并且能够对出版社的图书起到补充和促进作用的数字产品及其制造商,我们会在收取一定版权使用费的基础上进行授权。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6-6-12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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