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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出版社新的权益空间
卢长奇
2002-11-28 16:10:09  来源: 
 
 自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不时听到出版社有人对新法啧有烦言: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作者的权利,相对地缩小了出版社的权利。其实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新实施条例有许多对出版社有利的地方。出版社只要认真学好学透,在保护作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用好用活相关规定,就可取得对出版社有利的权利,以充分维护出版社的权益,趋利避害,争取到更大的出版活动空间。

 一、新条例取消对出版社处理作者主动来稿的时间限制
 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旧条例实施后,出版社与作者之间此类纠纷时常发生,致使出版社处在劣势地位。出版社略有不慎就得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规定的出版社处理作者主动投稿的时限及超过时限应承担的责任,解除了旧条例实行后困扰着出版社因处理主动来稿所带来的种种烦恼。

 二、出版社应该拥有“图书脱销”的证实权
 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图书脱销后出版社拒绝重印,前提是图书脱销。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作者既然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也就 有义务出具能证明图书确已脱销的有效证据。起码作者需给出版社寄“两份订单”(见新条例第29条);对该“订单”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出版社应该有权进行查证以及重印的可行性评估,然后根据查证的结果和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履行或重印做出定夺。(本款不适用于作者把图书出版权卖断给出版社的情况)

 三、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的著作权
 根据新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即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旧条例第38条规定。出版社对其版式设计只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著作权的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法赋予出版社版式设计的著作权。旨在鼓励出版社倾注更多的技术与艺术心血对版式设计予以创新,以设计出像国外或台港图书那么活泼漂亮富有生命力的版式。

 四、出版社拥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无须二次获得授权
 根据刚颁布的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是“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是法定的,出版社获得图书专有出版权后可自行决定对原版图书的重印或修订,没有必要经过作者二次授权,但须尊重作者二次使用作品的“获酬权”和对原版图书的“修改权”。

 五、出版社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比以前更多的权利
 在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和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多处提到“合同约定”,法律赋予作品使用者和作品创作者更多的合同约定权。出版社应善于使用这些合同约定权,以获取更多的法定和非法定的权利。如:
 1.出版社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买断作者的财产权(见著作权法第24、25、29、30条)。出版社可以利用这些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向作者买断图书出版(复制)发行权以及与图书有关的其他权利,使自己成为合法的权利人。当然,出版社要向作者买断版权需对图书市场及其附属权的市场需求有个前瞻性的评估。表面看来,新法增加转让条款,作者和出版社都是受益者;但是出版社比作者更贴近市场,对市场的判断往往比作者更准确,如果具有慧眼且运营得当,买断版权后出版社获益更大。
 2.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著作权法取消了“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的规定。这意味着出版合同的期限由出版社与作者之间协商约定。出版社有更多的自由约定期限的空间。
 3.通过合同约定稿酬支付标准: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这实际上是法律重申对使用者支付作品稿酬没有限制即使将来国家重新制定出付酬标准。也只适用于那些在合同中对付酬标准无约定或没有约定清楚的出版社事后参照执行,或供司法部门审理稿酬纠纷时参考。
 4.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如无约定,出版社职工的职务作品。出版社有权在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须经出版社同意;两年后著作权完全归作者,作者无须出版社同意可以行使一切权利。然而,著作权法第16条中又同时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所以出版社如果不希望两年后职务作品著作权被作者拿走,应该与相关的职务作品创作者签订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以明确著作权归属。防患于未然:
 5.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创作是委托人(出版社)委托受托人(作者)按委托人的设想和要求进行的创作。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通过合同约定对作品的修改权和删节权。按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修改权和删节权属于作者,编辑对作品进行超过其工作职责的改动须经作者同意。现在双方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以及约定修改的依据、标准,删节的程度等;这样既省时,又免去日后产生纠纷的隐患。

摘自:《出版参考》2002.11.16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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