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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与瑕疵——新版《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之实行体会
万方(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郝丹立(四川教育学院学报编辑部)
2007-06-19 16:37:13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7.6 
 
 结合两年来实行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版”)并与原《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版”)进行比较,我们经过认真学习和运用,认为新版《规定》中的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新《规定》之优点
 1.关于书眉、中缝的差错,旧版规定每处计1个错。这一条显然偏严,因为现在电脑排版,书眉如果有错,相同错误肯定一连串,这样一来,一个书眉的相同错误,很可能导致该书编校质量为不合格,这显然有失公允。所以,新版将其改为:“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这显然是一种更加合理的计算标准。
 2.再拿标点符号来说,旧版中标点符号的计算标准为:“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O.5个差错。但成组的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书名号等错用、漏用、多用的,按每组计0.5个差错。”仅这一条,就会导致相当多的图书编校质量不合格。我们在图书质检中不难发现,标点符号的差错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句号误为逗号的,更是屡见不鲜。
 从《新华字典》附录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中标点符号的基本定义看,句号被规定“用于陈述句的末尾”,而“陈述句”的定义是:“用来说明事实的句子”;逗号与句号混用严重,恐怕在于逗号的第4种用法:“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除了有时要用分号外,都要用逗号”,而复句是由“意思上有密切联系的小句子组织在一起构成”,“复句中的每个小句子叫分句”。[1]高校文科教材的定义也大体如此:句号:“表示陈述句末尾的停顿”,逗号的第7种用法:“用在分句之间”。[2]定义较宽泛,不很严谨,理解起来见仁见智,容易产生误差。由于分句往往同时又是陈述句,而复句中的分句(意思上有密切联系)和单句也不易分辨,一个自然段中的单句和单句之间也有前后关联,是否“密切”,这个度不好把握,所以逗号和句号混用也就不足为奇。有鉴于此,新版改为:“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其他符号差错在全书计算上有上限。如:“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O.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
 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而对标点符号的差错则无此优待,无论错多少,一律见错就计0.1个差错。从新版颁布以来笔者进行图书质量检查的实践看,新的标点符号的计错标准从0.5改为0.1的确更加合理,而没有上限,也给那些不注意推敲标点符号规范用法的编辑敲了警钟。
 3.《图书质垃管理规定》附件的第三部分“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部分,新版显然比旧版更严格,也更科学。如在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中新版增加了对“封底、勒口、版权页”的文字差错检查;又将旧版中的“行文中的数字错,每码计1个差错”修改为“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笔者理解,这是因为数字错位无论从知识上还是从逻辑上说,都是严重的错误,所以不以“码”为单位计错,这样更加科学和合理。这样的修改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二、新《规定》之瑕疵
 如上所述,新《规定》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通过实践的检验,新版也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差错概念界定不够严密、计算方法前后矛盾等问题就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下面就新版中“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举例。
 1.第(1)条中有“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一语表义不明,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某书第5页出现了“颖”字错为“疑”字3处,全书另有3面各有2处同样错误,这是否属于“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如果不是,什么才是?如果是,“一面差错基数”怎么算?参照第(1)条标准,则第5页计1个差错,基数计为1,全书加1倍应计2个差错;但它又同时适合第(2)条标准,“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据此则应计4个差错。那么,究竟计2个还是计4个,让人无所适从。
 2.第(4)条:“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因为缺乏具体界定,因此很难给出准确的计错标准。
 ①知识性错误问题:“出租人”错为“承租人”,是算错字,还是算知识性错误?前者计1个差错,后者计2个差错,出入不可谓不大。如果《规定》能够提供明确的界定和举出实例供参考,就可大大提高其可操作性。
 再看,按照第(1)条中的“每处计1个差错”和第(3)条中的“每处计2个差错”等,这里的“处”是指一个文字符号呢,还是指用一个校对符号就可改正之处?如,“清查工作楚"多出“查工作"3个字,一个删除符号就可解决,应当算一处吧,那么应计1个差错;如果将“处”理解为“一个文字符号",则此处多3个义字符号,应计3个差错。但是根据第(2)条中的“每处多、漏2~5个字,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则上述错误当计2个差错。因此第(1)条和第(3)条中的计错单位“处”无论怎么理解,其结果都会与第(2)条的计错标准发生矛盾。
 ②逻辑性错误问题:“其次”错为“再次”,应当计错一字,还是计逻辑性错误?
又如:“一些大中城市和农村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华西村、上海、无锡等。”根据上下文的逻辑关系以及文章前后照应的要求,此句应当改为:“一些大中城市和农村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海、无锡、华西村等。”那么此处应当计为逻辑性差错还是文字颠倒差错呢?而这两种计错方式,前者的差错量是后者的2倍。
 ③语法性错误问题:如“只要”错为“只有”,如果算“要”字错为“有”字,计1个错;如果算语法错,因为这处错误导致复句从充足条件变成了必要条件,就应计2个错。
另外,“的、地、得”误用在图书审读中是高频率出现的差错现象,作为编辑,只要稍微留心一下这种差错就可以避免。我们在图书质检中,都将其作为错字处理,这样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但严格地说,“的、地、得”的差错当属语法性差错,“的、地、得”这三个结构助词分别作为定语、状语、补语的标志,在大学教材中是语法专章中讲虚词当中的助词时首先要讲的。如果我们按照语法性差错计,每处计2分,而且还无全书计错上限,真要较真,不知道有多少图书的编校质量要计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新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较旧版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且宽严有度,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但是新规范也存在某些差错概念界定不够严密、计算方法前后矛盾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新华字典[K].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670一671.
 [2] 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M].增订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92-195.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7.6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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