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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热 版权纠纷多
作者:章桑
2008-07-14 15:32:29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8年7月13日 
 
 近年来,数字化成为出版业关注的焦点,而数字出版的版权纠纷问题却成为了数字化美好愿景中的瑕疵。

 近日,上海、广州两大城市分别发布了2007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其中都有案例涉及数字出版,而社会影响较大、同类侵权现象具有相对普遍性、案件类型较新是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

 数字版权是著作权纠纷新热点
 上海2007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中,“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与小说作家诉搜狐网侵权案都与文学网站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涉嫌侵权。市版权局随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书香门第”网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说作家起诉搜狐网侵权案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生效后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一案。作者李学兵在搜狐网的“都市情感”栏目中发现有自己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的链接,同时在其网站的“啃书一族论坛”中也有该小说的相关链接,于是2007年1月他将搜狐网的运营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登载涉案小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学兵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在其网站刊登致歉声明。
 2007年广州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了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起诉广州市摩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摩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摩网”)在其网站手机摩网(wap.moabc.com)上提供余秋雨、毕淑敏等作家的相应作品供手机用户下载阅读,原告中文在线据此诉摩网侵犯了其对上述作家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摩网停止侵权,并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5.7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摩网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摩网进行了赔偿。

 侵权频发源于法律意识淡薄
 数字版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是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给著作权人增加了一项新的重要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专业人士认为,较之传统的版权纠纷案件,随着信息网络及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版权纠纷的发生将更为普遍,有些网站服务提供者在数字版权方面基本没有“先授权,后传播”的意识,认为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不会造成侵权,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对于数字化的内容资源随意传播,使得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高发。
 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增多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特点。2002年陈兴良起诉国家数字图书馆一案,是我国首起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04年、2005年又出现了郑成思等起诉书生数字公司等10余起案件。2008年,500多名博士、硕士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一时间成为业内的焦点。这类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广大作者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在网络合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缺少有效、方便的授权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很快,电子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数字报纸等数字资源通过网络可以提供给人们新的阅读方式和阅读体验,并为权利人带来了新的赢利模式。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1年才写入了《著作权法》,对于2001年之前出版的资源,如何取得权利人授权成为了业界发展遇到的难题。
 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利用作者的权利作为诉讼的手段在近两年愈演愈烈。比如在最近出现的清华同方挑起作者状告万方数据公司,“500多博硕士起诉万方,疑为竞争对手操纵”的新闻充斥媒体;此外,书生公司签署“作者独家授权”只为状告竞争公司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还有一些出版单位,将版权官司作为一个赢利项目,争取几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金。

 作者与出版单位的维权意识
 网络传播的一个特点就是大量内容的快速传播,目前传统授权方式取得授权的成本较高,其一对一的授权签署方式也无法适应海量资源的特点,因此对作品的网络合法传播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从事数字出版涉及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电子书的出版流程和权利分为两部分: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版社享有的版式权。因此获得完整的权利,必须获得作者和出版者的授权。
 对于国内出版单位来说,往往受作者作品授权纷乱所苦。特别是一些过世的作者,他们有些版权授权给了亲属朋友,有些则给了出版单位。在数字版权授权方面,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维权顾问阎芳认为,目前作为作者或者说作品的权利人,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数字版权遭到侵权;而对于数字版权传播方来说,可以采用诸如数字水印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来保护自己的内容。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伟认为,作为数字出版单位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作品,或者通过出版社授权获得作者和出版社的授权,便于获得完整权利的授权。郑伟建议应针对国内的情况,制定合适的版权授权模式。由于国内的图书作品出版都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出版单位是和作者签署作品约定的,如果再进一步加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约定,对于侵权就可以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这样做既可以节约授权成本,又可以让需求者获得完整的授权;同时也可以发挥传统出版单位作为内容提供者的作用。
 据相关人士介绍,为了解决这种大量权利使用问题,各国纷纷创立了不同的著作权集中管理体系,如:征收定额税金;成立著作权处理中心;通过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使用控制;扩大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对我国来说,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会员制度,为会员代理授权事宜,解决大量历史资源授权也被证明是可行的。目前我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开始实行卡拉OK征收版税的形式,可以作为一种范例。

 链接
 2007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还包括龙联向非法网游出租服务器共同侵权案、赵德好等人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案、POCO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侵权案、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案、《红楼梦》VCD盗版侵权案、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犯著作权案、格林豪泰酒店数码照片侵权案等。
 2007年广州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还包括尹小艾等诉广州市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戴锡坤侵犯“广骏”商标权纠纷案、华佛尘等诉广州市电视台等使用“乐叔”和“虾仔”人物形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8年7月13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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