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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变迁 - 经营管理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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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变迁
张冉(人事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制度处副处长)
2009-06-12 16:53:30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9-6-9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人事与社会保障部早在1999年科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时就已开始。当时中央首先是将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家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此后又有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2000年进一步深化科研改革,又有一批科研单位转为企业。大规模的转制大概有三批,一共有500多家,国家都是在1999年~2000年左右出台的相关文件。在此期间,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不一样的:原来执行退休制度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要纳入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两个制度该怎样衔接?2000年总结了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由当时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等相关部门下发了2000年2号文件,即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养老保险的一个通知。2号文件规定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以后原来待遇不变,转制以后执行企业待遇的调整政策。当时事业单位有一个退休费增长政策,增长幅度要比企业的个人退休养老金调整幅度高,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发现,转为企业以后得到的这个退休费就比原来仍然保留在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的少。国务院考虑到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02年跟相关部委又发了一个5号文件,对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相当于有事业费的就纳入了事业单位的退休费调整范围;没有事业费的还执行企业调整政策。如果事业单位调整出现差额部分,差额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这是最早的两个转制的政策。这两个转制文件相关的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
 到2003年国务院决定文化体制改革,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国办当年发了105号文件,这个文件主要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地区,这里也涉及到养老保险政策,这个政策基本延续了前期的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105号件文有一个执行期,因为它是一个试点,所以明确了到2008年底截止。到了2008年,这个文化体制改革实际上还没有完全推开,中宣部召集相关部门结合前几年文化体制改革情况,对105号文件进行修订。2008年10月国务院发了114号文件,就是现在文化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这些政策的主要精神,一个是转制以后按企业办法参保。在职职工原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已离退休人员原来待遇不变;转制以后退休的人员要执行企业养老金其他办法,并且实行5年过渡。因为转制之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退休制度,跟工资直接挂钩,转制以后要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制度已经完全改变,事业单位原来的退休费基数不好确定,而且既然已经转为企业了,就应该作为企业职工参加企业保险,相应地执行企业的养老金其他办法。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距,要实行一个5年过渡。
 5年之内,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果低于原来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这个差额要加发补贴。因为有一个过渡,这个补贴比例是逐渐减少的。转制后第一年退休的相差按90%补贴。转制以后再参加工作的人员就按照企业的规定缴费,将来退休时候自然就执行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这里转制的事业单位都是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1999年国务院条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按企业办法参保的,转制时不再重新翻车,继续按原来办法执行;同时,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可以进成本,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本文鸣谢人事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制度处副处长张冉文字支持)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9-6-9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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