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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惹争议
作者:王燕青(《出版商务周报》记者李星星、张颖超协同采访)
2010-01-21 15:55:47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10.01.18 
 
 争论的焦点为:“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经数年酝酿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规则》共九章三十条,从订货、供货、退货、促销、结算等环节对图书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22、23条,即规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在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等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
 《规则》发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月11日,该内容和相关细节通过媒体广为传播,立时引起强烈反响。不但业界加入讨论,业外媒体、法律工作者和读者,也以各种方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谁人欢喜谁人忧?
 发改委:如果是法规,这样的规定违反市场原则;但如果只是行业规定,完全可以这么做。
 《规则》对价格战、恶性竞争、回款难等困扰书业的一些顽疾提出了“制约性”措施。机械工业出版社副社长李奇表示:“《规则》的出台对上游出版社而言是一件好事。尤其是科技社,本身科技类图书的出版成本就比较高。”中发协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徐智明认为,限折从长远来看,对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打折的利润从哪里来?出版社只能将价格制定得相对较高一些,预留出可以进行打折的空间,这样定价就会升高。价格战也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损害作者、消费者的利益。一旦《规则》能够生效,出版社在进行定价时就可以更加贴近读者,制定出更为合理的价格。”
 消费者的态度与出版者则大相径庭。在接受记者随机采访时,读者小王说:“书价太高,买不起书,不打折就是鼓励去买盗版书了。”另也有很多读者反对限折。站在读者的立场,这自然可以理解。
 对一贯以低折扣培养读者消费习惯的网上书店而言,如果“限折令”实施,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据悉,出版一年内的新书占当当网整体销售的30%,其中有近一半新书售价低于8.5折,若实施限折,这部分图书的销量受到影响是必然的。一些民营机构、民营书商也有同样的担忧和压力。浙江新华书店一位负责人说:“限折对网店、民营书店的影响比较大。”
 当当网联合总裁李国庆在《规则》发布会上代表民营书店、网上书店发言时表示支持《规则》的出台。但至记者截稿时,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两大网上书店显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仍以固有的低价在销售图书。其他许多网上书店亦对限折令表示质疑。据悉,当当网在11日下午发布的紧急声明称,“将等待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实施”。
 而卓越亚马逊也如是声明,“正在和规则制定方紧密沟通,不予置评”。从两大网站“敌未动我不动”的观望态度可以看出,至少在操作性更强的细则出台之前,《规则》的实施程度被打了一个问号。
 据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介绍,在行业协会制定限折时曾咨询过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发改委认为,如果是法规,这样的规定违反市场原则;但如果只是行业规定,完全可以这么做。
 面对来势汹汹的争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在2010年全国新闻出版工作会议分组会议上表示很欢迎公众对《规则》进行讨论。他说:“如果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做得不对就应该改正,管理要软,服务要硬。不诚信的事要用一些行政手段限制它、遏制它。”
 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司长王岩镔同时认为:“如果从‘出版社高定价、低折扣将被禁止’的角度来理解《规则》也许更能取信于民。”

 发布之日已过 市场为何不执行?
 是规范市场,还是涉嫌反“反垄断”?
 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规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永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及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规则》第22、23条恰恰强制规定了图书的转售价格。就其本质而言,这就是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供货商)与交易相对人(经销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消费者)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显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如果《规则》的上述条款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那么,这些条款将因违法而无效,当然也就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包括在协会内部的会员之间。甚至有律师向记者表示,“我们等待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实施”。
 同济大学副教授王晓渔认为,《规则》的身份非常暧昧,是以自律为名对供货商和经销商进行不符程序的限制。《规则》第 30条表明对供货商、经销商具有“自律约束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司“诚信体系建设”负责人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规则》的发布、实施,倡导更多的企业做到行为诚信、行商公平。”这里强调的是“倡导”。当然,在温和“倡导”的背后,《规则》第26条也详细说明了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六项措施,从“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到“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年检等处罚”。
 99网上书城董事长黄育海说:“出台《规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执行起来会很困难,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人民出版社副社长任超表示:“只有当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市场的规范、约束能力越来越强的时候,这样的《规则》才更有意义。”
 虽然《规则》声称“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但事实上,发布之日已过去好几日了,市场对《规则》似乎了无动静。志鸿教育集团总裁任志鸿说:“从我们民营企业来说,《规则》的必要性非常大。有争议,就看行业协会能不能求同存异了。不能因为有争议《规则》就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
 尽管如此,“一没有政府推动,二没有可操作性细则”,李奇说,“《规则》的具体实施还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10.01.18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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