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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荐《证据法的多重视角》 - 学术专栏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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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荐《证据法的多重视角》
2024-08-27 09:20:49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证据法的多重视角》(订购

房保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4年6月出版

内容简介

  证据法主要追求的目标是准确事实认定,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当然要受到各种法律规则的约束。本书的写作选取了人性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论,法哲学和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科技新发展领域的经典论述,初步探讨了其对证据法的影响和启示。

  本书一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证据法的人性基础,主要内容是人性对证据法的影响和证据法规则对人性的保护、顺应和规制。第二部分为证据法的经济学分析,主要介绍了经济学上许多著名的理论和定理以及经济学思维对证据法的影响。第三部分为证据法的心理学分析,首先详细介绍了心理学的一般理论;接着又分析了证据心理的构成,拒证、 伪证与毁证心理,当事人的谎言心理;最后对测谎证据的心理学依据作出说明,分析了测谎意见的可信度与其在证据中的地位。第四部分为证据法的社会学分析,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和视角分析证据法中的作证特免权。第五部分为证据法的管理学分析,在介绍了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后,将管理学与证据法结合起来,为证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一种独特的视角,详细介绍了如何运用管理学方法进行证据管理和分析、证据保管链条的管理和证明。第六部分为证据法的信息论基础,主要介绍了信息论在证据法中的运用。第七部分为证据法的科技视角,主要内容为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证据法领域面临的问题,具体包括微信证据的提取和审查判断、数字治理与数字正义、互联网法院和在线诉讼、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合规途径。第八部分为证据法的哲学思考,主要介绍了证据法哲学的相关内容以及文化对证据法的影响。

作者简介

  房保国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出版专著《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你有权保持沉默》,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主编《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言词证据研究》《科学证据研究》《鉴定意见研究》《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参著《证据法学研究》等10部,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

序  言

  证据法主要追求的目标是准确事实认定,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当然要受到各种法律规则的约束。事实认定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种知识,需要从多维视角、多角度看待事实和证据。早在2006年,龙宗智教授就提出了“大证据学”的建构,呼吁建立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构成的“大证据学”体系。2007年何家弘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提出了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价值论原理、方法论原理、程序论原理、信息论原理、概率论原理、逻辑学原理、数学基础、行为科学基础、自然科学基础等。开拓了证据法的研究视野。栗峥教授的专著《超越事实——多重视角的后现代证据哲学》,谈到了证据学与哲学、历史学、知识社会学、数学、文学等的关系,提出了多重视角下的证据哲学。

  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因为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而这种多答案的回答常常可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或事物有更全面的认识。证据法的多重视角研究是指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背景,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证据法的问题。这种研究方法有助于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证据法的本质和规律,为证据法的实践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本书的写作没有面面俱到,而是选取了人性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论,法哲学和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科技新发展领域的经典论述,抛砖引玉,初步探讨了其对证据法的影响和启示。

  一、证据法与人性

  证据法是指调整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据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性对证据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偏见和刻板印象:人们可能会受到个人偏见、刻板印象和情感因素的影响,从而对证据的评价产生偏差。例如,法官或陪审员可能对某个种族、性别或社会阶层的人存在偏见,从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证据法中,减少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采用客观标准。证据法应该建立客观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客观和公正的。例如,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②多元化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应该来自不同的种族、性别、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减少个人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影响。③独立审查。证据的审查应该由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如法官或鉴定专家,以确保审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④交叉询问。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允许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揭示证人的偏见和刻板印象,并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记忆和感知。人们的记忆和感知能力可能会受到情绪、压力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证据的回忆和理解出现偏差。

  3.动机和利益。人们可能会受到个人动机和利益的影响,从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产生偏差。例如,律师可能会为了胜诉而故意歪曲或隐瞒证据。

  4.文化和社会背景。人们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可能会影响对证据的评价和理解。例如,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人可能对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有不同的看法。

  为了减少人性对证据法的影响,证据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律师和陪审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减少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二、证据法与经济学

  法律追求的是公正,证据法追求的是准确事实认定,经济学追求的是提高效率和资源最大化。在经济学上有许多著名的理论和定理,例如,为什么象牙威胁到大象的生存,而牛奶保证了黄牛的繁衍;为什么节俭导致衰亡,奢侈反而导致兴隆;为什么要避免零和博弈;为什么次贷危机是人性危机等。而二八定律、路径依赖、马太效应、凡勃伦效应、搭便车效应、酒与污水定律、木桶定律、奥卡姆剃刀定律、华盛顿合作定律、帕金森定律、蘑菇定律、彼得原理、破窗理论、鲇鱼效应、羊群效应、心理账户理论、倒金字塔效应等,对证据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好的启示,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同时,事实认定也要讲究效率。

  波斯纳是法经济学的鼻祖,其出版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已经翻译成中文;屈新教授的《证据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对证据法经济学进行了初步探讨。

  三、证据法与心理学

  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每个人都难免会感到迷茫、无助和困惑。但当我们学习了心理学知识,懂得如何分辨真实的需求和虚假的欲望时,我们便能把当下和未来的人生之路看得更清晰。通俗地说,深入学习心理学知识,我们便多了一种自求方式,这有助于提高客观认识自我以及明确自我真实需求的能力。

  在心理成长的道路上,没有人可以代替我们前行,但是我们可以以书为师,用知识武装头脑,用智慧加持人生。正如美国心理学教授大卫·R.霍金斯所说: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心理“能量层级”,我们要做的就是持续提升自己的能量层级。这不仅需要知识,更需要智慧。

  法律是一门涉及人的学问,无论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还是法官、陪审员、检察官、警察等办案人员,其心理变化和内心世界无疑会影响其行为选择。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证据法包括对人类认知、判断和决策等方面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心理倾向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证据判断和决策的影响和作用。

  四、证据法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对社会现象规律的研究和发现。例如,“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行动主义”等各种社会理论的产生都源于对社会现象一定程度的认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行为、社会变迁等。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分层、社会阶级、社会流动、社会宗教、社会法律、越轨行为等。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证据法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与证据制度间的相互作用。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对证据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以及证据制度对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反作用。

  在证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涉及多方诉讼主体,每个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律师与当事人、医生和患者、夫妻之间等关系的研究,有助于确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理论基础。

  五、证据法与管理学

  在现代社会中,“管理”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词。学习管理学,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管理,怎样才算管好了:为什么要成立组织,组织为什么需要管理,影响组织绩效的因素有哪些;管理者是干什么的,管理者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有什么区别,人类对于如何管理都有一些什么认识;等等。

  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与人所拥有的资源(时间、资金、精力、信息、技术等)的有限性之间产生了矛盾。一方面,人生而有欲,而且人还会随着当前欲望的满足而不断产生出新的欲望。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可以不劳而获的东西。“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要有所获得,就必须有所投入,而且要想取得超越常人的成就,就必须付出超越常人的努力。但每一个人所拥有的可以投入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时间有限、知识有限、精力有限、能力有限。这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即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与其所拥有的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有矛盾就需要协调,为了协调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与其所拥有的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人类绞尽了脑汁,并先后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协调方法,有效的管理就是提升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的方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力求以有限的资源满足尽可能多的欲望。

  在证据法的实施中涉及众多诉讼主体和各种各样的证据,需要运用管理学思维,提升事实认定的效率。

  六、证据法与信息论

  信息论是在20世纪40年代,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一门研究信息的获取、储存、传递、计量、处理和利用等问题的新兴学科。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科学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主要表现在能量方面,如新的动力机、工具机的出现,其本质是人的感觉器官和效应器官的延伸,是人的体力劳动的解放。然而,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科学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信息方面,即信息的传递、存储、加工、处理等技术,通信控制机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其本质是人的思维器官的延伸,是人的脑力劳动的解放。

  信息可以被视为一种消息,其与通信问题的关联日益密切。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信系统的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和处理信息成为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信息可以被视为一种像材料和能源一样被充分利用和共享的资源。信息的概念和方法已经广泛渗透到各个科学领域,这迫切要求我们突破香农信息论的狭隘范围,使其能够成为人类各种活动中所遇到的信息问题的基础理论,从而推动许多新兴学科进一步发展。

  证据的本质在于信息与载体的统一性,这一特性赋予了它知识性、非守恒性、依附性和脱体性的基础特质。在事件发生的进程中,信息的转移现象以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揭示了客观世界的真实规律。此进程可通过不同的模型进行划分,并遵循着非守恒、不对称以及机制复杂的规律。司法证明实际上是一个涵盖信息获取、处理与运用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承担着特定的任务,并应遵循信息论的原则和约束。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证据法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这一变革的起点是证据形式的演变,包括信息证据的出现以及传统证据的信息化等趋势。可以预见,未来这一变革将会进一步深入,各国证据法都将面临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并作出恰当回应的艰巨任务。这需要我们对现有的证据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以便为未来的挑战做好准备。

  七、证据法与科技发展的关系

  证据法和科技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科技的发展推动了证据法的进步和完善,而证据法的发展也促进了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首先,科技的发展为证据的获取、收集、整理、完成和使用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方法,使得越来越多的证据需求得以满足。例如,通过DNA鉴定技术可以精确地确认嫌疑人的身份,通过监控录像可以获取犯罪现场的详细情况。这些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证据的收集更加准确、高效,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其次,科技的发展也拓宽了证据标准的争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例如,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些变化使得证据标准更加科学和规范,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科技的发展也影响了证据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证据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证据需求和技术手段。例如,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证据法的新领域。这些变化有助于推动证据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总之,科技的发展对于证据法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既推动了证据法的进步和完善,也为证据法的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方法。同时,证据法的发展也促进了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推动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八、证据法哲学的确立

  证据法哲学是对证据法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范畴及其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它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探讨证据法的基本问题,包括证据的本质、获取证据的方法、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

  证据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的研究,也包括对证据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其中,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证据法哲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真实发现原则、公正裁判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

  在证据法哲学的指导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证据法,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证据法哲学也可以为证据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证据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多重视角研究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证据法的问题,为证据法的实践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这种研究方法也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交叉学科和证据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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