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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利好 利益磨合恼人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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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税率下调利好 利益磨合恼人
作者:陈华
2007-03-19 15:49:18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7-3-16
3月9日召开的北京印刷协会2007年年会上,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与北京印刷协会联合宣读了给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书报刊印刷企业贯彻〈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情况的报告》,呼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增值税新政策贯彻实施,使13%和17%这两个数字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新税率有意调整利益分配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在出版、印刷和发行三个环节中,出版单位与发行部门一直享受着13%的优惠税率,而印刷业被定性为加工行业,是出版产业链中唯一执行17%增值税税率的行业。书刊印刷企业一直努力争取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时间,有关执行增值税新税率的问题在书刊印刷业内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印刷企业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普遍遇到了来自出版单位的阻力。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书报刊等出版物价值的实现,需要编、印、发等产业环节的相互支撑,出版产业的利润也理应在出版、印刷和发行之间形成合理的结构分配。但我国目前出这一分配并不是均衡、和谐的:与出版、发行环节相比,印刷企业的利润是最低的,却要同时承担纸库、书库和加工厂三重角色。这种不和谐的关系结构导致编、印、发之间利益关系扭曲。因此,增值税政策表面上是税率优惠问题,实质是利益重新分配问题,是国家对出版利润失衡状态的一种调整和修正。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副理事长任玉成认为,从我国出版产业的大局和长远利益来看,严格执行增值税新规定,不仅仅有利于印刷企业,更有利于促进出版产业诸环节和谐发展。
出版单位难舍既得利益
165号文件对印刷和出版单位提出了新的赋税要求,却并未真正得以贯彻执行。北京某印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目前还没有一家符合规定的客户执行13%的税率。一些出版社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只承认17%的增值税率,对印刷企业实施13%税率的要求置之不理或提出委印业务转移、直接或变相压低印刷工价等要求,使印刷企业依法纳税难以实现。还有一些杂志社授权其委托经营的广告公司、传媒公司与印刷企业签订委印合同,印刷企业依据政策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代开发票,而不予认可。
其实,出现这些反应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之争。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出版社是一般纳税人,对印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多年来印刷企业在接受出版社委托印刷书报刊时,向出版社开具的都是17%的增值税发票,而出版社作为文化产业一直上缴13%税率的增值税,但在纳税时一直是按照17%的标准进行抵扣。也就是说,是由印刷企业替出版社负担了4个百分点的税赋,如果印刷企业改为开出13%的增值税发票,出版社就会减少4个百分点的抵扣,这对出版社无疑是直接的利益损失,这当然是出版社不愿接受的。令人欣喜的是,一部分印刷企业在与出版社、杂志社沟通后,已经开始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票,虽然仍处于磨合沟通期,但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谈及165号文件的影响,中国印刷集团副总经理高福成告诉记者,书刊印刷企业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可以少缴4%税赋,能节省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支出,这必将有利于缓解经济压力,促进印刷产业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出版物印刷质量。随着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及政策的长期影响,该项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而对于出版环节的影响,一位业界人士表示,该政策目前对一些大型出版社没有明显的影响,因为它们规模大、实力雄厚,有条件自己购买纸张,而且每年都有长线产品,需要的纸张量大、数目稳定,自购纸可以获得较低的价格甚至有利可图。而多数规模较小的出版社用纸量不大,自己向纸张供应商买纸,价格相对偏高,且由印刷企业购纸可以减少资金占用和成本投入,所以这部分出版社受税率调整的影响较大。由于目前尚无完备的统计体系,我们很难对税率调整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做出相对精确的定量估算。
呼唤各方协力共建和谐书业
165号文件颁布以来,有识之士对如何顺利执行这一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任玉成认为,从维护国家纳税法规的严肃性这一角度出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好有关政策规定。出版社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而违规。书报刊印刷企业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持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率;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规定增值税率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主动提供具体的说明和凭证;也要严格自律,不能把出版社“自来纸”的业务混同于“自行购买纸张”的业务搭车享受优惠税率。
有资深人士指出,165号文件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益的,但严格地说,它还只是一项优惠政策,即使有印刷企业继续开出17%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完全算是违法行为,因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例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在此文件的基础上能够再加上相应的配套法规、处罚条例等条文,印刷企业就可以更顺利地执行,整个印刷行业也能因此而变得更加规范。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措施,以强力保证政策落地。《关于书报刊印刷企业贯彻〈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情况的报告》建议:新闻出版总署应加强对出版物委印、承印手续的监管,规范出版社与印刷企业签订委印、承印合同的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执行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印刷协会某负责人表示,任何一项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完善乃至最后的执行都需要一定的磨合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之前,印刷行业协会还要发挥桥梁的作用,通过与出版行业协会合作,促进印刷企业和出版社之间的沟通。河北一家印刷厂负责人则认为,沟通和协商固然是首选的解决办法,但此举不具有普遍、有效的执行力;而行业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在税率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亦不具备强制力,执行起来存在诸多困难和不可操作性。鉴于此,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到位和贯彻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由税务机关介入,通过稽查和处罚等手段,来解决印刷厂和出版客户双方不能解决的税率分歧问题,这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受访人士普遍表示,165号文件执行难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出版产业结构性困境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改变不合理的书业结构。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出版业也有生态平衡问题,局部环节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破坏整个出版系统的平衡,使系统中的其他环节受到损害,进而影响整个系统的健康、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调整产业链结构关系,理清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冲突因素,促进出版产业生态良性循环,努力构建和谐书业。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7-3-16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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